【央行: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央行印发关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等事项。 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等。(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