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决定: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753.2万元,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6063.8万元,没收洪浩炜违法所得1419.4万元,没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91万元,没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8.9万元;
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亿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50%,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韩雨辰承担0.5%;
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万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30%,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洪浩炜承担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韩雨辰承担0.5%。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