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外汇遭曝光:某浙江籍富豪花3亿境外购房,被罚2497万

打击外汇违规持续高压态势下,个人逃汇、私购外汇、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成为处罚的重要方向。

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通报了17个外汇违规案例,这是今年外汇局首次批量公布案例。

这批外汇违规案例涉及5家银行、6家企业、6位个人,累计罚没金额9027.69万元。

从此次公布的案例来看,个人逃汇、私自购买外汇的主要原因仍是海外投资及购房;而个人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要渠道是地下钱庄。

违规换汇路径揭秘

此次外汇局通报案例中,一些个人为了汇出资金进行境外买房业务和投资的违规路径也就此曝光。

通报信息显示,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浙江籍富豪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广东籍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即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因上述两项行为分别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上述两位当事人最后被分别处以罚款2497万元、83万元。同时,上述两位当事人还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地下钱庄遭到“打击”

另外,从披露的案例来看,6起个人外汇违规案例中,有4起为个人非法买卖外汇,其主要渠道是地下钱庄。

近年来,地下钱庄一直是央行、外汇局等打击的重点,一些“灰色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入流出,不仅对外汇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和冲击,而且严重扰乱国家金融资本市场秩序。

为依法惩治涉地下钱庄犯罪,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已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解释》提高了非法买卖外汇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据悉,《解释》已自今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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