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文件为科创板改革 提17条举措

央视财经
据新华视点,这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今天起正式发布实施。

《意见》根据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重点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针对本次改革创新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本次改革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期间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股票发行上市由原来的证监会核准改为上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

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意见》第3条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明确发行人回答问题环节的陈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

《意见》第4条提出,对于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参照适用;为统一裁判标准,积累和总结审判经验,将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8〕14号)第三条的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仍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民事责任追究是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意见》第5条从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角度,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认定进行了体系化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进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二是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意见》第9条重点围绕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和新设的发行人内部人参加新股配售等制度,对审理科创板证券欺诈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提出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为落实科创板信息披露要求,对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配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推定其对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实际知情,对其相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意见》第10条对“同股不同权”纠纷、不当关联交易等公司类案件提出了处理原则;《意见》第11条、12条分别对诱使风险承受能力与科创板交易不匹配的投资者入市交易和股票配资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定;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意见》第7条还对侵犯科创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三是按照改革精神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科学的证券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民事赔偿责任落地的关键环节。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本次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意见》第四部分把提高投资者的诉讼能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两个方面作为基本进路,对人民法院推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提出了要求。结合近年来我院调研成果和各地法院成功经验,《意见》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分别在完善现有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证券民事诉讼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司法改革举措,以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文来自央视财经,记者 张伟杰 高文鹏 陈雨芫,原文标题《最高法出台司法文件为科创板改革 提17条举措!小编为您梳理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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