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将收紧借壳上市规定 上市公司易手后3年內不得出售业务

联交所还禁止通过大规模发行证券借壳上市。新规定于10月1日生效。

周五,港交所发布公告称,将修订有关借壳上市活动的规定,新规将于10月1日生效。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有关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谘询文件刊发谘询总结。依据谘询总结,修订后,将限制发行人不得在控制权变动之时或其后36个月內,建议将其全部或大部分原有业务出售或作实物配发。联交所也可限制发行人不得在实际控制权转手之时或其后36个月內,进行有关出售或作实物配发。

修订后的,港交所还禁止通过大规模发行证券借壳上市,禁止项目包括:大规模发行证券换取现金,当中牵涉到又或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转变,而所得资金将用作收购或开展规模较现有业务规模庞大的新业务。

此外,港交所还会收紧反收购及极端交易的合规规定。

有关反收购交易的定义将基于六方面进行评估,包括:交易规模,目标资产质量,发行人业务性质及规模,主营业务出现根本转变,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变动,一连串的交易、安排。

至于有关上市发行人持续上市准则的修订,包括规定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方可继续上市。发行人集团的自营证券交易或投资活动,一般不包括在內,受其他监管机构规管的公司,包括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提出豁免。而“短期证券”的定义至包括容易转换为现金的投资,并将其更名为“短期投资”。

此外,联交所还修改了持续上市准则的部分建议修订,向受其他监管机构规管的公司,包括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提出豁免。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戴林瀚说,这次的修订有助交易所应对市场上层出不穷的借壳上市手法,提升对壳股活动的监管。修订对整个市场是一大进步,而又不会限制上市发行人进行正当的业务活动、业务扩充或多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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