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汝洪是一名职业操盘手,具有十五年国内及港股证券市场实盘操作经验。
2017年7月至10月,他通过控制的14个证券账户,操纵城地股份等6只股票,非法获利121余万元。
期间无一失手,少则获利1万多,多则获利近37万。
这位“神秘的”职业操盘手是怎么做到的?
最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一则行政处罚,揭开了他违法操纵市场的细节。让人脊背发凉的是,这种操作手法在A股市场并不罕见,不少人都可能中过招。
职业操盘手
行政处罚显示,蔡汝洪担任“中投二号”产品投资经理,而“中投二号”系海南中投永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产品。
某第三方财富网站上,蔡汝洪的名字赫然显示在中投永富的基金经理名单中,可以推测,这就是同一个人。
网站介绍中,蔡汝洪是厦门大学投资经济专业,职业操盘手。
他具有十五年国内及港股证券市场实盘操作经验,长期从事投资交易业务,善于把握市场的拐点。秉承价值投资理念,善于利用估值差价、事件套利等模型获得超额收益。
其还著有《中国股市交易性机会详解》一书,曾对多只证券进行投资策划和整体成功运作,擅长一级市场整体运作及二级市场短线套利交易。
有意思的是,这本书不但在电商网站查不到销售链接,甚至在百度都查不到书籍简介。
行政处罚还显示,蔡汝洪持有恒越天成100%股份。
天眼查显示,由蔡汝洪独自出资3000万元成立的深圳恒越天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因拖欠税款而被列入欠税公告名单。
所欠个人所得税余额为29.07元。
操盘手法曝光
行政处罚显示,蔡汝洪在交易“城地股份”等6只股票期间,整体呈现了“买入或前持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对倒交易等手法,导致股价瞬时上涨以及强化上涨趋势——随后30分钟卖出获利”的典型特征。
以其2017年8月14日操纵“康德莱”为例:
当日14:31:05至14:32:06,由蔡汝洪控制的账户组以14.50至15.00元委托申报26万股,时段内账户组主动买成交15.42万股,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62.47%。
拉抬后市场成交价15.00元,较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高出0.65元,时段内股价涨幅4.63%。
(附图:康德莱盘中股价被拉抬)
账户组拉抬前未卖出股票,拉抬期间及随后半个小时卖出20.52万股,卖出金额300.53万元,卖出均价14.65元,卖成交数量占市场卖成交数量的7.01%。
当天账户组还对倒交易“康德莱”2笔,成交数量2.4万股,成交金额35.45万元,成交均价14.77元。
通过盘中拉抬、对倒交易等手法,影响“康德莱”价量,并反向卖出获利,蔡汝洪当天违法所得约11.17万元。
无独有偶,2017年8月9日,蔡汝洪在14:45:15至14:47:50期间还曾将同样的手法用于操纵城地股份股价上。
在拉抬期间及拉抬后,蔡汝洪卖出城地股份均价较拉抬前卖出均价高0.91元,卖出数量较拉抬前卖出数量放大6.31倍。
(附图:城地股份盘中股价被拉抬)
“无一失手”
值得一提的是,蔡汝洪在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连续多次操纵“城地股份”、“康德莱”、“泰晶科技”、“永吉股份”和“长白山”6只股票时,无一失手。
期间累计违法所得共计超121余万元,其中:
1. 操纵“城地股份”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16万元;
2. 操纵“健盛集团”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83万元;
3. 操纵“康德莱”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7万元;
4. 操纵“泰晶科技”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02万元;
5. 操纵“永吉股份”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6万元;
6. 操纵“长白山”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16万元。
事实上,作为一名“资深”的职业操盘手,蔡汝洪并非不懂得“隐藏”自己。
行政处罚显示,蔡汝洪实际控制使用了“中投永富进取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上海节焱添金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和“陈某岸”、“陈某扶”等14个证券账户。
但在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IP、MAC、硬盘序列号、下单手机号)、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下,蔡汝洪的“马甲”终究还是被揭穿了。
在听证中,蔡汝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经代理人提出:
1. 不应将“中投二号”和“节焱一号”两个账户列入蔡汝洪实际控制的账户并据此做出处罚;
2. 张某君等5个自然人账户不是当事者操作的,而是蔡某辉操作的。
经复核后,广东证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1.“中投二号” 由当事人对外募资、自己单独管理该产品,并负责决策和下单操作,相关账户开户至今由其控制使用。
当事人虽然与海南中投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为基金经理。但根据相关人员陈述等证据,当事人在公司没有底薪,仅靠业绩分成。
当事人收到的管理费及提成费,都是以恒越天成名义开发票过来,以财务顾问费打过去。
综上,认定“中投二号”账户由蔡汝洪实际控制并无不当。
2. 节焱一号”账户系上海节焱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产品的账户,当事人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乔的委托帮忙管理。
当事人自述承认“节焱一号”由其实际控制管理并负责投资决策、下单操作。
综上,认定“节焱一号”账户由蔡汝洪实际控制并无不当。
3. “张某君”等5个自然人账户系当事人的姨父蔡某辉帮忙介绍。当事人承认相关账户是其实际管理的,蔡某辉只是帮忙介绍账户。
根据上述账户的交易、下单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陈述,上述账户的决策是当事人负责,认定“张某君”等5个账户由当事人实际控制并无不当。
顶格处罚
行政处罚认为,蔡汝洪的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广东证监局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进行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罚没款金额进行了相应调整。
最终广东证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一罚三”的顶格处罚:对蔡汝洪没收违法所得121.5万元,并处以约339万元的罚款。
合计罚没4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