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昨日发布,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标准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此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成为过去式。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这一规定却引发市场强烈反应。对于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设为LPR4倍这一规定,各方争议较大。近期国内学界和业界关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该不该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管制;第二,该不该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第三,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该如何设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既有着强烈的现实需要,也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必要之举。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但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不能履约,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其实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
有学者认为,当前正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顺应这一趋势,司法机关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管制也应适度放松、有序放开,而不是相反。租金管制、价格管制、对特定群体的差异化保护都有可能将良币驱逐出市场,造成供应的枯竭。
最核心的问题在于这一上限到底如何设定。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借不到足够的资金;二是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从最高法发布的信息来看,对上述疑问都有过充分考虑。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对于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激活中小微企业活力有重要意义,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以此为契机,也要看到我国民间借贷中还存在着借贷成本不透明、催收行为不规范、群体性逃废债等问题,亟待采取司法手段加以解决。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