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
近期部分可转债出现成交量快速放大、日内价格剧烈波动的异常情况。针对转债的异常交易监管也快速做出应对,10月23日,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文对异动个券特征进行研究,并探讨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对市场的影响。
近期异动个券大多脱离正股走势,转股溢价率偏离中枢,投机特征明显。与3月的炒作行情相似,异动个券大多脱离正股走势,在正股价格波动较小的情况下转债价格大幅波动,转股溢价率显著高于中枢。一旦炒作热情褪去情绪回归理性,转股溢价率将存在快速压缩风险,此外异动个券体现余额少、评级低的特征,占存量转债余额比例较低,对指数影响有限。而与3月的炒作行情不同的是,本轮炒作行情中异动个券平价超过130元的数量较少,这是因为高平价转债易触发赎回条款从而加速转债退市,这显然是炒作投机者不愿意看到的。
规避异动品种,转债终将回归价值。一方面,异动个券具有余额少、评级低的特点,对市场整体影响有限,是部分“游资“和散户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造成的,机构投资者无需过度关注;另一方面,非理性行为驱动的价格上涨不可持续,可转债终将回归价值,因此若持仓标的遭遇炒作建议趁势卖出。
而对于证监会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内容上看,征求意见稿尚处于初步阶段,具体内容尚待落实,但体现了监管完善制度建设、推动转债市场健康发展的态度。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扩大发行人范围,明确可转债分类。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的可转债,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此外,可转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若征求意见稿顺利通过实际上是给大股东设置了六个月的锁定期,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二,要求交易所加强监测,同时推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方面,要求交易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对客户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目前可转债投资几乎没有任何门槛,投资创业板可转债也无需创业板股票投资资格,若征求意见稿通过,创业板转债流动性可能遭遇冲击投资规范性约束将加强。
第三,强调赎回和回售的对等原则,完善赎回条款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要求赎回和回售条款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及时披露,提示风险。若决定赎回,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本公司可转债的情况;若不赎回,则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风险提示:政策推进不及预期,股市下行超预期。
正文:
近期部分可转债出现成交量快速放大、日内价格剧烈波动的异常情况。针对转债的异常交易监管也快速做出应对,10月23日,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完善可转债各项制度,丰富企业融资渠道,防范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文对异动个券特征进行研究,并探讨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对市场的影响。
可转债异动频繁,成为近期市场焦点。10月22日-23日部分转债出现日内价格大幅波动、成交额快速放大的异常情况。10月22日、23日分别有9只、12只可转债换手率超过1000%,44只、61只换手率超过100%,市场总成交额则分别到达了1187亿元和1923亿元,远超10月22日前2020年日均346亿元的成交额。成交额的扩大伴随着价格的大幅波动,10月22日、23日各有2只可转债振幅超过100%,28只、48只振幅超过20%。部分可转债交易量激增,日内大幅波动,成为近期市场焦点。
在经历了3月“炒作”行情后,深交所推出日内临停制度,但较上交所之前的临停制度更为宽松,因而深交所上市转债依旧是本次炒作的“重灾区”。
可转债交易为T+0且没有涨跌幅限制,今年3月转债市场也曾发生“炒作”行情,彼时上交所设有临停机制,单日涨跌幅超过20%停牌30分钟,涨跌幅超过30%则停牌至14:57,而深交所没有临停机制成为炒作的“重灾区”。
5月22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出可转债盘中临时停牌制度,当单日涨跌幅达到20%/30%时分别停牌30分钟,若停牌时间跨越14:47则于14:57复牌。深交所虽然推出了临停机制,但较上交所更加宽松,深交所转债再次成为本次炒作的“重灾区”。
个券的巨幅波动并未体现在指数上。部分个券的短期波动并未体现在指数层面,10月22日、23日,中证转债指数分别上涨0.39%、下跌0.83%,同期中证A股指数分布下跌0.39%、1.48%,转债指数与股指偏离度处于正常区间。
异动个券体现出余额少、评级低的特点,因此对指数影响有限。
从评级上看,评级为AAA、AA+、AA和AA-及以下转债23日成交额分别为19.9亿元、49.0亿元、168.7亿元和1686.7亿元;从规模上看,余额大于30亿元、介于20-30亿元之间、介于15-20亿元之间、介于10-15亿元之间、介于5-10亿元之间和5亿元以下转债23日成交额分别为31.5亿元、8.1亿元、8.9亿元、8.7亿元、73.7亿元和1793.4亿元。异动个券体现出余额少、评级低的特征,占存量转债余额比例较低,因此对指数影响有限。
异动个券大多脱离正股走势,转股溢价率偏离中枢,投机特征明显。
与3月的炒作行情相似,异动个券大多脱离正股走势,在正股价格波动较小的情况下转债价格大幅波动,转股溢价率显著高于中枢,一旦炒作热情褪去,转股溢价率将快速压缩。
与3月的炒作行情不同的是,本轮炒作行情中异动个券平价超过130元的数量较少,这是因为高平价转债易触发赎回条款从而加速转债退市,这显然是炒作者不愿意看到的。
规避异动品种,转债终将回归价值。一方面,异动个券具有余额少、评级低的特点,对市场整体影响有限,是部分“游资“和散户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造成的,机构投资者无需过度关注;另一方面,非理性形为驱动的价格上涨不可持续,可转债终将回归价值,因此若持仓标的遭遇炒作建议趁势卖出,锁定收益。
现阶段更多体现警示意义,期待后续推进落实。在转债市场乱象再起的情况下,10月23日,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八章37条,主要包括总则、发行条件与程序、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与回售、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从内容上看,征求意见稿尚处于初步阶段,具体内容尚待落实,但体现了监管完善制度建设、推动转债市场健康发展的态度。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扩大发行人范围,明确可转债分类。
第一,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的可转债,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将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第二,可转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证券法》要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若征求意见稿顺利通过实际上是给大股东设置了六个月的锁定期,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二,要求交易所加强监测,同时推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尤其是要结合可转债的“股性”,以及可转债盘面小易被炒作的固有缺点,重新评估并调整完善现有交易规则。但也给予交易所自由裁量的权力,规则由交易所自行完善。
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尤其是要与正股所在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相适应,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
目前可转债投资几乎没有任何门槛,投资创业板可转债也无需创业板股票投资资格,若征求意见稿通过,创业板转债流动性可能遭遇冲击。
第三,强调赎回和回售的对等原则,完善赎回条款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
一方面,可转债持有人在一年内仅有一次回售机会,而赎回条款则没有次数限制;另一方面,赎回公告普遍存在发布不及时甚至先公告不赎回、后公告赎回的现象,发行人较投资者明显处于有利位置。
征求意见稿要求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和回售条款,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赎回和回售的触发条件、行使期间、行使次数、计息方法等应当平等,不得单方面扩大发行人的权利或者限制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同时明确规定,对于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如果发行人决定赎回,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本公司可转债的情况;如果发行人决定不赎回,则在交易场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风险提示:政策推进不及预期,股市下行超预期。
本文作者:国盛证券杨业伟、李顺帆,来源:业谈债市,原文标题:《监管出手止乱,价值终将回归——近期转债市场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