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外包“荐股软件”销售,知名荐股软件“证券之星”被罚没超7000万

所托非人,自食其果

一代名软“证券之星”摊上事儿了。

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披露了一则处罚决定书,称因违规将“荐股软件”销售业务委托给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陈某健代理,证监会对上海聿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知名荐股软件“证券之星”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13.62万元,并处以4827.23万元罚款。

荐股业务“所托非人”

说到上海聿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很多人可能都不知道,但一谈到“证券之星”,相信很多股民都会觉得很耳熟,甚至还可能有人亲自用过这个软件。

上海聿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以下,我们将之简称上海聿莜或证券之星。

资料显示,上海聿莜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其开发、销售的Alpha系列、锦囊系列等软件及以此为基础或辅助的产品,能够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和买卖时机建议,为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属于相关文件规定的“荐股软件”。

2016年11月,上海聿莜与陈某健签订相关投顾业务合作协议,委托陈某健负责上海聿莜浙江分公司(后双方协商变更为上海聿莜顾戴路分公司)的组建及运营工作。

《合作协议》约定,陈某健按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专款专用、责任自负的原则经营,并承担经营活动中一切法律责任;上海聿莜不参与陈某健的管理及销售工作,但陈某健的生产经营过程接受上海聿莜的管理和监督;陈某健自行承担运营所需全部费用,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陈某健销售投顾产品(即“荐股软件”)的收入;如双方存在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均可寻求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2017年4月17日,上海聿莜顾戴路分公司成立,并于5个多月后注销后变更为顾戴路业务点(以下将分公司注销前后统称为顾戴路业务点)后,相关业务仍正常开展,未受影响。

但是,重点来了:

顾戴路业务点由陈某健实际控制,独立于上海聿莜,并非上海聿莜的分支机构。经查,陈某健及其控制的顾戴路业务点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换言之,上海聿莜将“荐股软件”销售业务委托给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陈某健代理。

违法业务税后所得分成高达2413.6万元

据悉,顾戴路业务点的核心业务为销售“荐股软件”,其他业务主要围绕销售业务开展。

顾戴路业务点以上海聿莜名义开展业务,通过在网站投放广告吸引客户并在微信上向客户推荐产品的方式销售“荐股软件”。上海聿莜对顾戴路业务点进行合规检查、提供培训。

顾戴路业务点销售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夸大、不实、误导性宣传,暗示保证收益等行为。

顾戴路业务点向上海聿莜报备“荐股软件”的成交客户,由上海聿莜核对确定购买产品成交客户的信息。销售款项由客户汇入上海聿莜指定账户。

销售收入按照陈某健与上海聿莜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并由上海聿莜扣除保证金和代陈某健支付的房租、工资、广告推广等经营费用后,返还至陈某健指定账户。顾戴路业务点所有经营费用由陈某健自行承担。

经查,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上海聿莜委托陈某健代理销售“荐股软件”的销售收入为2595.4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违法所得为2413.62万元。

被罚没超7000

证监会认为,上海聿莜将“荐股软件”销售业务委托给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陈某健代理,未能遵守《“荐股软件”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产品销售、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均应当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代理”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最后,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上海聿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413.61万元,并处以4827.23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不是证券之星近年来首次被罚了。

2019年1月,证券之星因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向小额体验客户提供投顾服务,但未与其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未提供风险提示书由其签收确认,也未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公司财务、内控以及对分公司的合规管控不足”两大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及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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