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称中国1.4亿人阳痿,被顶格处罚60万

河北证监局认为,常山药业两年前披露的所谓“事实”,选择性引用部分数据,未注明数据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已构成误导性陈述。

全国阳痿人数达1.4亿?

两年多前,常山药业在其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中提到的这一“事实”,如今迎来证监会的顶格处罚。

证监会12月29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树华、吴志平》中提及:

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编号2018-28,以下简称28号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山生化药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2018年5月17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补充公告》(编号2018-29,以下简称29号公告),称“原公告中上述数据主要来源于国信证券2014年5月底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公司证券部通过网络检索取得并节选了其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描述。此外,公司证券部亦查询到东吴证券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报告中预测‘中国ED患者人数约1.27亿’”,“对于上述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以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河北证监局认为:

常山药业28号公告披露的上述内容,是常山药业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到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后,选择性引用部分数据,未注明数据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经复核,河北证监局认为:

第一,常山药业28号公告所披露的“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的内容已构成误导性陈述。

其一,常山药业28号公告,是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引用第三方机构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制作的。28号公告未注明数据来源,事实上,国内对治疗ED药物进行专题研究的机构不止国信证券一家,调研报告亦有多个,常山药业并未披露信息来源,导致投资者无法对信息来源进行检索,无法了解确切的计算方法。其二,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只是简单提及“据统计数据显示”,并没有向投资者揭示相关数据属于研究性结论,准确性待定,误导投资者可能认为国内ED人数确为1.4亿人。直至5月17日29号公告才披露“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直接引用准确性待定的数据,且未向投资者告知该数据准确性待定,不符合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其三,28号公告未披露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包括同类药品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生产及使用情况等),对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同类药物其他生产厂商只字未提,对本公司的市场规模、推广进度和市场份额等信息没有充分揭示风险。没有给投资者提供同行业可比数据做参考以使其产生客观、合理的预期,仅凭简单的假设和推测即得出“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级别”,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28号公告所披露的内容符合“重大性”标准。

其一,常山药业作为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意味着产品线的丰富、经营范围的扩大,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的“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其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5年修订)第四条第六项,收到GMP证书应当及时披露,亦证明该事件具有重大性。其三,28号公告中“本次《药品GMP证书》的取得,说明公司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剂......可以正式投产并上市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产品是公司在肝素系列产品外新开发的产品,有利于丰富公司的产品线”,“将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充分证明公司自认所披露信息属于重大信息。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属于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不是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第三,当事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本案中,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的制作、审核过程中,高树华、吴志平未能严格把握信息披露标准并执行监管要求,未能发现公告内容存在前述问题。在28号公告中对信息的引述和审核过于轻率,对投资者做出判断已然造成误导,存在明显过失。

第四,当事人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不应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综上,河北证监局认为: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根基,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全面沟通的桥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常山药业披露的28号公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常山药业直接对第三方的研究数据进行部分援引,没有披露信息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使信息处于不准确、不完整的状态,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九条,应当认定为误导性陈述。高树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志平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高树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志平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

一、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高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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