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夜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落地?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退市新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最后一天,沪深交易所就退市新规发布一系列文件,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0〕10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优化退市程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退市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在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2.2条第(四)项规定的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0〕10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优化退市程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退市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在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2.2条第(四)项规定的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0〕10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市机制,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8月修订)》(上证发〔2018〕99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12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8月修订)》(上证发〔2018〕9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0〕42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0〕4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8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修订后的《交易规则》第4.5.1条关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分别揭示的规定,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以及第4.5.4条关于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的规定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规则的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31日

本文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9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

一、新规第10.3.1条新增的第四项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第10.5.2条新增的第四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二、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三、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新规第9.4条新增的第四项、第六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除前述规定外,新规其他实施安排仍按照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500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规则的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31日

本文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9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11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深证上〔2018〕55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规则的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31日

本文来源:深证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9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11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证上〔2018〕556号)(以下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办法》)和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420号),以及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深证上〔2019〕245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

一、新规施行前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规则标准和程序及原配套业务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及退市整理期安排。

二、对新规第十四章第三节及第14.5.2条第(四)项规定的退市指标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三、对新规第14.2.1条第(六)项规定的退市指标,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相关期限;对于新规施行前(含施行当日)收盘价低于1元的股票,新规施行前后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的交易日连续计算;按照前述情形计算,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公司股票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原规则及原配套业务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四、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执行以下安排:(1)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执行;(2)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3)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4)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五、新规施行前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办法》、原规则及原配套业务规则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退市整理期安排。

六、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七、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新规第13.3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规则的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31日

本文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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