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知旨在“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包括五方面内容,内容及权重分别为:公司治理与内控(28%),资本管理(12%),风险管理(35%),专业服务质量(15%),信息科技管理(10%)。
根据分级标准,以评级得分确定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等级和档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得分满分为100分,根据具体评级得分,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数值越大表示机构风险或问题越大,需要监管关注的程度越高。
监管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70分(含)至90分为2级,其中:80分(含)至90分为2A级,70分(含)至80分为2B级;50分(含)至70分为3级,其中:60分(含)至70分为3A级,50分(含)至60分为3B级;50分以下为4级;无法正常经营的直接评为5级。
通知称,对于发生重大案件、存在严重财务造假、被给予重大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的,应区别情形确定是否采取评级下调措施,且监管评级结果应不高于3级。
以下为通知全文: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时间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为监管机构。
第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应当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公正性原则。
第二章 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第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五方面内容,分别为: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各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与内控(28%),资本管理(12%),风险管理(35%),专业服务质量(15%),信息科技管理(10%)。
(二)评级指标得分。对各评级指标设定分值及若干评价要点。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标准和评分原则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三)评级要素得分。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每一项评级要素满分均为100分。
(四)评级得分。评级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
(五)等级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评级得分确定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等级和档次。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得分满分为100分,根据具体评级得分,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数值越大表示机构风险或问题越大,需要监管关注的程度越高。
监管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70分(含)至90分为2级,其中:80分(含)至90分为2A级,70分(含)至80分为2B级;50分(含)至70分为3级,其中:60分(含)至70分为3A级,50分(含)至60分为3B级;50分以下为4级;无法正常经营的直接评为5级。
第八条 对于发生重大案件、存在严重财务造假、被给予重大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的,应区别情形确定是否采取评级下调措施,且监管评级结果应不高于3级。
监管机构认定消费金融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风险问题、足以影响监管评级结果的,可视情节轻重决定下调措施。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监管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按照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初评、银保监会复核、评级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内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初评由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部门牵头,其中信息科技管理要素评价由派出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部门完成。初评过程中应征求现场检查和其他功能监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初评应当力求广泛地收集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功能监管部门的专项报告,公司有关制度办法、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管理文件,以及其他重要外部信息等。
第十三条 初评对每一项评级要素的评价应当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客观,准确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的实际状况,并形成评级工作底稿,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对于消费金融公司不能提供或者无法证实的信息,应视为对机构不利的信息。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审定所辖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初评结果,并于每年4月10日前将监管评级报告报送银保监会。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对监管评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银保监会将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相应省级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将消费金融公司的最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途径通报消费金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将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及反馈等文件资料存档。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机构衡量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还应作为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准入事项的参考因素。
第十九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制定每家消费金融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督促公司对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监管评级为1级的消费金融公司,是各方面较为健全的机构,发现的问题较为轻微,能够在正常运营中解决。主要通过非现场监管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和业务数据,一般不需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
监管评级为2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或风险,须引起监管关注。对2A级的公司,针对问题加强非现场监测,进行窗口指导,督促开展自查;对2B级的公司,应加强非现场监管分析,适当增加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频度。对2级的公司,可保持一定的现场检查频率,原则上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监管评级为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整体风险管控能力较弱。对3A级的公司,应重点关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监管提示或通报,督促公司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对3B级的公司,应给予持续监管关注,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和深度,并可视情况对业务活动依法采取一定限制措施,积极化解风险。对3级的公司,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监管评级为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和风险,甚至危害公司的生存能力。监管中应给予密切关注,增加监管会谈的频率,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补充资本金,必要时可依法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活动、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配红利、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
监管评级为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风险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纠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经营,应责令提交合并、收购、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救助计划,或依法实施接管;对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第二十条 在对监管评级整体情况进行分析的同时,还应关注单项评级要素得分情况,重点针对存在较大问题、得分较低的要素评级情况进行分析,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督促公司改善管理,降低风险水平。
第二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布;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政府或监管部门通报,但应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指标和评价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银保监会根据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特征变化情况和监管重点,可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对相关评级指标及评价要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发现消费金融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重大问题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向银保监会提出下调监管评级结果的建议,银保监会复核后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