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周一晚间发布公告,称因公司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等违法事实,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合计罚款2.4亿元,对贾跃亭罚款2.41亿元。
乐视网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北京证监局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 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3. 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4. 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
5. 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如下:,
一、对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致使2010年报送和披露的IPO申报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行为以及对贾跃亭、贾某芳履行承诺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贾跃亭、杨丽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弘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罚款;对吴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赵凯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谭殊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吉晓庆、张旻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朱宁、曹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合计对贾跃亭罚款90万元。
二、对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对贾跃亭、杨丽杰处以30万元罚款;对贾跃民、吴孟处以20万元罚款;对刘弘、邓伟、谭殊、张特、吉晓庆处以5万元罚款;对沈艳芳处以3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4亿元罚款,合计罚款240,300,000元。
综上,北京证监局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06亿元,对贾跃亭(乐视网实际控制人)合计罚款2.412元,对杨丽杰(时任乐视网财务总监)合计罚款60万元,对吴孟(时任乐视网监事、监事会主席)合计罚款40万元,对刘弘(时任乐视网监事、监事会主席)合计罚款30万元,对贾跃民(时任乐视网副总经理)合计罚款20万元,对谭殊(时任乐视网副总裁)合计罚款13万元,对吉晓庆(时任乐视网监事)、赵凯(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分别罚款10万元,对邓伟(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董事)、张旻翚(时任乐视网副总裁)、张特(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分别罚款5万元,对沈艳芳(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朱宁(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曹彬(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分别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