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0日,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金融支持碳中和”圆桌会议,并作主旨演讲。
演讲全文如下:
推动亚洲区域合作 共促绿色金融发展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来宾:
很高兴今天以视频方式参加博鳌亚洲论坛组织的金融支持碳中和圆桌会。我今天主要想谈三方面内容,一是如何更好地动员资金支持低碳转型,二是如何管理好因气候变化引起的金融风险,三是国际协调与合作,特别是G20等平台可发挥重要作用。
一、动员各方资金,支持经济可持续转型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绿色金融顶层设计,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促进资金流入绿色行业和领域。首先是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人民银行在2015年、2018年分别制定了针对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的标准,即将完成修订《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删除化石能源相关内容。其次是强化信息报告和披露。金融机构目前需要披露银行间市场绿色金融债、报告绿色信贷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投向,未来我们还将分步建立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统一披露标准。三是构建激励机制。我们已将绿色债券和绿色贷款纳入央行贷款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并将创设碳减排支持工具,激励金融机构为碳减排提供资金支持。人民银行还将通过商业银行评级、存款保险费率、宏观审慎评估等渠道加大对绿色金融和碳减排的支持力度。
促进跨境绿色资金流动。一方面,我们将尽快制定绿色金融共同分类标准。目前,我们正与欧盟共同推动绿色分类标准的国际趋同,争取年内出台一套共同的分类标准,供国际投资者参考,促进国际绿色金融协同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将继续扩大金融业开放,便利国际投资者参与中国绿色金融市场。我们将在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增强中国绿色金融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
二、管理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等亚洲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目前中国宣布的从碳达峰到碳中和的时间较欧美发达地区要短得多,碳中和曲线斜率更陡峭,因此我们要付出更加艰苦的努力、提前做好应对,也要督促金融机构尽早转型。
在央行层面,我们将及时评估气候变化对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影响。我们正研究在对金融机构的压力测试中,系统性地考虑气候变化因素。我们还将在外汇储备中继续增加对绿色债券的配置,控制投资高碳资产,在投资风险管理框架中纳入气候因素。
在金融机构层面,我们将鼓励金融机构早做准备,积极应对气候挑战。人民银行已经指导试点金融机构测算项目的碳排放量,评估项目的气候、环境风险,正在探索建立全国性的碳核算体系,已按季评价银行绿色信贷情况,正在研究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的业绩评价体系。
当然,我们目前的绿色金融发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部分资产的价格未充分体现环境的负外部性,这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企业的环境信息还没有有效披露,另一方面是许多行业还没有纳入碳定价。我们将要求金融机构做好有序、渐进绿色转轨。在转型过程中,安全第一,节能优先,在充分考虑现有基础设施设计使用寿命和折旧的前提下,加快绿色转型。
三、加强国际协调,共同推动绿色发展
亚洲区内对经济绿色转型有广泛共识。主要经济体已积极行动,韩国政府于去年推出“绿色新政”,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等均提出了减排目标,日本已颁布《绿色债券指引》。区域层面的合作也在有序推进。在东亚及太平洋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下,各方正探讨通过亚洲债券基金投资本地区绿色债券。在东盟与中日韩财金合作机制下,各方正研究绿色和可持续基础设施投资。近期,东盟财长和央行行长决定设立绿色分类标准委员会,制定符合本地区需求的多层次绿色金融分类体系。可见,亚洲经济体对绿色转型有需求,合作潜力巨大。
加强国际合作,有助于共促亚洲绿色金融发展。今年,在G20主席国意大利的积极推动下,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得以重启并升级为工作组。
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我认为有两项重要工作要持续推进。一是继续落实绿色投资原则。2018年底提出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鼓励金融机构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充分了解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做好环境信息披露、运用绿色金融工具等,已有39家中外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将继续鼓励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投融资中深化落实,特别是要评估环境和气候风险,加强信息披露。二是多渠道加强绿色发展能力建设。人民银行将继续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增强他们支持自身绿色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我们也支持多边开发机构发挥专长,为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绿色金融相关能力建设。
金融体系可以在支持绿色转型、管理气候相关风险上发挥积极作用。亚洲国家普遍重视绿色金融与经济转型,我们可以一道积极作为,同世界各国加强绿色金融方面的交流合作,为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贡献“博鳌智慧”,共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谢谢大家!
本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