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11时许,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
这是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
据羊城晚报消息,今年35岁的梁先生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他的银行债务越垒越高且无力全部偿还。
根据梁先生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而其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今年3月10日,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
法院经严格审查,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在受理申请当日停止计算约75万元债务的利息。梁先生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其表示愿意尽力还债,并提出了重整可行性计划。
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梁先生表示,申请个人破产前,他最多时一天接七八个催债电话,精神压力非常大。“现在没有之前巨大的精神包袱,我需要好好工作,把欠的钱尽快还清。”
“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林分析称,个人破产制度是保护有诚信的人,有诚信的债务人才能申请破产,有钱不还的“老赖”不但不能申请破产,甚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严重的法律后果。
同时,破产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以及依照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都不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阳兵表示,通过个人破产条例设置的“财产申报”“限制消费行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破产欺诈惩罚”“免责考察期”“豁免财产”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定,有利于净化市场经济环境,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制度建设驶入快车道
据浙江大学破产法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石一峰介绍, 早在2000年初,我国新破产法起草时就曾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在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破产法草案时删除了关于自然人破产的条文,认为当时条件尚不成熟。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我国没有成熟的个人破产立法,但“个人破产”的事实客观存在,司法实践中仅用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个人债务问题,导致了许多客观上“执行不能”的案件,最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的尴尬局面收场。
重大的突破,发生在2019年。当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此后,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就《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答记者问时表示,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需要强调两点: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同时起到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其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需立法先行而后逐步推开,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重要支撑。一方面可更好地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预警,另一方面有助于强化对企业、个人的综合信用评价,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对市场主体退出责任人的约束惩戒机制,进而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实经营,形成守信者处处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大环境。
至于逐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考虑,该负责人回答称,随着市场经济活动不断深入,民营企业、创业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自然人破产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堪企业破产导致的债务重负,致使部分企业应退不退。
此外,受银行风险偏好变化、居民投资消费观念转变、金融服务可及性提高等因素影响,承担无限偿还责任的自然人债务迅速累积,居民部门债务水平不断攀升。由于缺乏合理免责机制,自然人债务问题导致一些暴力催收、当事人犯罪跑路自杀等恶性事件。这些问题需在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自此之后,温州审结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深圳在个人破产立法“破冰”等顺利推进。
2020年5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今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个人破产制度改革不断被提上议程,全面的制度建设正在驶入快车道。
个人破产制度“破茧”
今年3月1日,借助拥有特区立法权的制度优势,《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率先填补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
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深圳法院“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也同时正式上线。
当时,深圳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介绍说,《个人破产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在深圳合流并行,深圳成为破产制度综合试点的第一试验田。
在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在法律层面允许个人破产的城市之前,已有其他省份开始在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提出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以实现豁免财产目的,探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在深圳、浙江出台条例和指引之前,2019年8月12日,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在温州平阳法院受理。
2019年10月,浙江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中称,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这意味着,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顺利办结。
当时的背景是处于“个人破产立法”前空当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被视为“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制度,在当时法律框架内依法开展了积极探索。
2020年12月,广东高院发布了21个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王某慧、肖某翠个人债务清理案”成为广东全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根据广东高院案例通报,因经营不善,王某慧、肖某翠夫妇的东莞市安普化工有限公司倒闭。夫妇两人因担保欠下了东莞银行、平安银行、建设银行3家金融机构近600万元债务。鉴于两人的诚信表现,东莞第一法院将其列入首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
去年4月1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法官主持下召开。债权人会议原则上通过了试点破产人王某慧夫妇提出的债务重整方案,并得到王某慧夫妇的同意。其后,双方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完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流程。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加强对债务人监管,债务人在破产保护期每一年周期内向管理人及债权人定期申报财产及收入明细。
广东高院介绍,该案为广东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给陷入债务困境的被执行人一条退出路径,彰显了“个人破产”的制度价值。
此外,2020年12月,山东东营也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他山之石
在全球范围内,个人破产制度由来已久。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继军说,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英国和意大利得到较大发展。以英国破产制度为例,英国个人破产制度早在1542年亨利八世时期的破产法即创立,并提出了“集体清偿和按比例分配的原则”,而此原则在目前各国破产制度中仍在执行和延用。
当前,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在实行经验上受到各国的广泛借鉴。
美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历经了二百多年,从最初无条件遵循英国破产法到最终形成独立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美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以《破产改革法》为主体,以一系列修正案为补充,顺应了市场经济和信用经济的发展。其中,个人破产和解制度中规定:在统一的破产法中确立和解制度是美国首创的立法方式,这也是美国破产法的显著特征。
据了解,美国的个人/已婚的家庭或个体营业户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欠债总数在25万美元以下,可使用相应的破产方法。申请人可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并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钱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归还其债务。申请人可用较长的时间来归还他们所欠的债务。
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得到债务人还款计划的复印件,并且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的还款计划是基于欺骗或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法院也可以拒绝申请人的破产请求。破产纪录会跟随个人长达7年之久。此外,如果个人申请债务调整保护,意味着不光自己的生活方式要调整,家人很可能也会受到波及等。
在我国香港地区,个人破产已是一种较为常态的现象,破产制度作为针对民事债务的法律安排已被民众所接受和运用。香港的个人破产和公司破产分开立法,个人破产制度在实际应用方面已经相当成熟。
根据规定,如果打算申请破产,债务人要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债务人破产呈请书”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使法院相信其无能力偿还债务。申请个人破产者需要向破产管理署缴纳8650港币,支付因管理破产案件导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还要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费用1045港币。如果破产申请人聘请律师的话,还需付律师费。
除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外,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将其资产收集和变现从而追回欠款。一旦高等法院向债务人颁布破产令,破产人就必须立即将其所有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破产人必须披露全部财产及债权,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等,不得有隐瞒、转移等行为,也不得在破产前后携带财产离开香港,否则都属犯罪。破产管理署会保证破产人获得收入后,保留足够应付其本人及家庭合理需要的部分,包括住房、饮食、衣服、教育、交通、医疗、所得税等开支。
本文作者:朱文彬,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