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开展能源保供稳价工作督导

发改委
有关部门要求完善燃煤电厂安全存煤制度,降低旺季电厂存煤标准,守牢7天存煤安全底线。组织开展东北地区采暖季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集中签约。

为切实保障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能源保供稳价措施落实落地、取得成效,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联合派出督导组,赴相关重点省份和企业、港口开展能源保供稳价工作督导。

督导工作以现场督导为主,重点督导有关省区、企业煤炭增产增供政策落实情况,核增和释放先进产能情况,有关项目建设投产手续办理情况,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落实情况,中长期合同履约情况,煤炭生产、运输、交易、销售环节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燃煤发电“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化价格机制落实情况。

督导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督促相关地方、企业对照国家能源保供稳价政策措施自查自纠,对落实不到位的将严格督促整改;对捏造、散布煤炭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价格行为,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及时查处,努力保障能源市场平稳运行,为能源保供稳价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针对释放先进产能中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导工作将深入企业和相关部门,推动落实“放管服”各项要求,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影响产能释放的突出问题,通过采取并行办理相关手续等措施,努力增加煤炭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煤需求。

有关部门调低旺季电厂存煤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合理调节使用煤炭资源,做好煤炭保供稳价工作,保障煤炭、煤电安全稳定供应,有关部门要求完善燃煤电厂安全存煤制度,降低旺季电厂存煤标准,守牢7天存煤安全底线。电煤消费旺季原则上电厂存煤可用天数应保持在7—12天,用煤高峰期存煤上限不高于12天。

完善燃煤电厂安全存煤要求,适度调低旺季存煤标准,守牢7天存煤安全底线,对于调动盘活库存资源,稳定煤炭价格,提升能源安全供应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中长期合同等稳定煤炭供应和价格长效机制逐步完善,煤炭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实行淡旺季差别化存煤制度,淡季鼓励多存煤,为生产企业均衡生产创造条件;旺季鼓励淡储旺用,适当减少高峰期间存煤,可以缓解电煤需求波动与煤炭均衡生产之间的矛盾,保持供需协调,促进电煤持续供应和价格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建立电煤保供工作专班,将实行淡旺季差别化存煤制度的电厂纳入重点保障范围,确保牢牢守住电厂7天安全存煤底线。电厂运行过程中电煤库存可用天数低于7天时,立即启动重点保供机制,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将在煤源、运力等方面予以重点协调保障。

组织开展东北地区采暖季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集中签约

为做好发电供热用煤直保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工作,确保东北地区采暖季发电供热民生用煤需求和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经过组织煤炭产运需各方反复衔接,东北地区采暖季发电供热用煤资源已得到落实。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相关省区经济运行部门、面向东北区域主要煤炭生产企业、保供煤矿和东北地区重点发电供热企业,集中补签采暖季煤炭中长期合同,将发电供热企业中长期合同占用煤量的比重提高到100%。通过发电供热企业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集中签约,将使东北地区冬季采暖和供电用煤得到全额落实,保障企业煤源稳定,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格局,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本文综合自:发改委,原文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联合开展能源保供稳价工作督导》《有关部门调低旺季电厂存煤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东北地区采暖季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集中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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