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通知提出,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9月2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管理规范指出,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

管理规范要求,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向已经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提供接网服务。

以下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全文: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储能有序、 安全、健康发展,支撑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

第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 积极稳妥原则,包括规划布局、备案要求、项目建设、并网接入、调度运行、监测监督等环节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新型储能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体系,负责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发展及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负责对本地区新型储能政策执行、并网调度、市场交易及运 行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新型储能发 展规划。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能源技术创新规划等相关文件,在论证发展基 础、发展需求和新型储能技术经济性等的基础上,积极稳妥 确定全国新型储能发展目标、总体布局等。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创新引领、示范先行,市场主导、有序发展,立足安全、规范管理的原则,研究本地区 重点任务,指导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关系电力系 统安全高效运行的新型储能发展规模与布局研究,科学合理引导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第三章 备案建设

第八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 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将项目备 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九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 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 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 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条 新型储能项目完成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 工建设。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项目法人发生变化,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 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 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 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 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新型储能项目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 序,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 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 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 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 预案。

第四章 并网运行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应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协调进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 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向已经备案的新型储能 项目提供接网服务。

第十八条 新型储能项目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 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采取系统性措施,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保障 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

第二十条 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 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按程序向电网调度部门上传 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 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 单位。

第五章 监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国新型储能管理平台,实现全国新型储能项目信息化管理,将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运行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政策、完善行业 规范和标准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新型 储能项目监测管理体系建设,根据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建设、运行、市场交易情况,研究并定期公布新型储能 发展规模、建设布局、调度运行等情况,引导新型储能项目科学合理投资和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国家能源局,原文标题:《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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