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
此次《规定》在《证券法》、《办法》的基础上,主要细化规定了适用条件、办理程序、承诺金的管理使用等内容。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11月29日周一,证监会发布关于就《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证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证券法》要求,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在总结行政和解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公布。为细化完善《办法》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制度价值,证监会起草制定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的起草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发挥制度特色。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特色,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增强投资者群体的获得感和满足感。通过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当事人交纳的承诺金可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为投资者提供了及时有效救济的新途径,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有效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资本市场执法面临的“查处难”与市场要求“查处快”之间的矛盾;对行政处罚形成有效补充,更好适应复杂的监管形势。二是稳步审慎推进。对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这一新型执法方式,总体上仍然按照稳步审慎的原则推进。在遵守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严格限定适用范围,细化完善办理程序,确保新制度平稳落地实施。三是强化监督制约。建立严格的内外部监督制约制度,明确当事人承诺办理部门与调查、处罚、投保、派出机构等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防范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

《规定》未分章节,共23条,在《证券法》《办法》的基础上,主要细化规定了适用条件、办理程序、承诺金的管理使用等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在《办法》规定的负面情形的基础上,《规定》从正面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定,明确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主要解决:调查取证存在较大困难、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困难,以及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赔付投资者损失,实现监管效能等案件。二是厘清承诺办理部门与调查、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机制。要求承诺办理部门应当就案件适用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征求调查、审理部门的意见,适用当事人承诺的案件必须经过必要的调查,案件受理后不中止案件调查、中止案件审理。三是明确承诺办理部门与承诺金测算部门做好协调配合。由投保基金公司负责测算投资者损失情况,调查部门、审理部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部门单位提供必要支持。四是规定投资者赔付机制安排。要求承诺金管理机构制定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并报证监会备案,同时明确当事人自行赔偿投资者程序,鼓励当事人提前赔偿投资者。五是明确派出机构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中的作用。一方面,明确当事人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负责核查验收当事人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情况,另一方面,明确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可以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现阶段由承诺办理部门统一办理。六是加强监督制约,严防道德风险。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压缩承诺金协商数额的裁量空间,强化派出机构在承诺履行过程中的核查监督作用,要求及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

欢迎社会各界对《规定》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规定》中,证监会指出,当事人涉嫌实施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经过中国证监会必要的调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得适用情形的,可以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一)案件事实尚难完全明确;(二)案件法律适用尚难完全明确;(三)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可以及时有效地赔偿投资者损失,实现监管效能;(四)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市场秩序的其他情形。对于未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案件,当事人提交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材料的,不予接收。

办公室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材料后,应当抄送调查部门;如果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还应当抄送审理部门。 办公室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认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的内容。 办公室可以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规定》原文如下:

本文来源:证监会,原文标题:《关于就<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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