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手打击“假外资”: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证监会修订《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交易行为,对所谓“假外资”从严监管。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

1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表示今后将对“假外资”从严监管,重点指出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有部分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及北向交易权限,通过沪深股通交易A股。

此类证券活动与沪深股通引入外资的初衷不符,两种途径交易有发生跨境违规活动的风险,也给市场造成了北向交易中有不少所谓“假外资”的印象,不利于沪深港通的平稳运行和长远发展。

证监会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修订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

随后,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12月修订征求意见稿),拟修改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补充规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修改主要内容包括补充规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此次修订新增1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遵守前款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敦促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

此外,明确内地投资者的范围和界定标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后增加“内地投资者”的释义,作为第(八)项,“内地投资者指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内地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境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永久居民卡、永久居民签证等。”

内地身份证明文件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内地注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可使用在境外取得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商业登记证等)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如联名账户的投资者中有任一方属内地投资者,该联名账户按内地投资者账户规范。

以下是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若干规定》的修订说明原文

沪深港通机制开通以来整体运行平稳,在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引入境外长期资金,增加内地居民境外投资渠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沪深港通机制,我会修订《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有部分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及北向交易权限,通过沪深股通交易A股。目前此类交易总体规模不大,交易金额在北向交易中的占比保持在1%左右。投资者数量约有170万名,但大部分无实际交易,近三年有北向交易的内地投资者约有3.9万名。此类证券活动与沪深股通引入外资的初衷不符,且这些投资者中98%以上已开立内地证券账户可直接参与A股交易,两种途径交易有发生跨境违规活动的风险,也给市场造成了北向交易中有不少所谓“假外资”的印象,不利于沪深港通的平稳运行和长远发展。

为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依法加强对跨境证券活动的监管,保护内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维护沪深港2通平稳运行,我会决定修订《规定》,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交易行为,对所谓“假外资”从严监管。

二、修订内容

本次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修订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的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内地投资者具体范围等做进一步明确,内地投资者包括“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

为顺利推进规范工作,保护存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做了过渡期安排。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A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A股,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定不移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持续完善沪深港通机制,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市场,深化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切实维护沪深港通和两地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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