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RCEP是什么?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并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落地生效。RCEP由东盟10国首先发起,同时纳入了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五国。
RCEP最初来源于以东盟为中心的五个“10+1”自由贸易协定。在RECP签署前,东盟已经分别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五个国家签订了“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但不同协定之间仍存在一定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RECP则将这个五个“10+1”自由贸易协定进行整合,统一区域内规则,进一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推动区域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
RCEP协议共含20个章节,分为四大板块,包括货物贸易协定、投资协定、21世纪新议题和争端解决机制:
(1)货物贸易:90%以上的货物施行立即零关税或未来十年零关税,在未来深化的过程中还有可能达到95%以上。此外还在统一原产地规则、通关便利化、反补贴反倾销、服务贸易等方面进行规定。
(2)投资方面:RCEP在投资便利化方面,全部采用负面清单制度,同时还设立投资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协调解决的预防机制。
(3)新议题:对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但同时也受限于区域内部分国家发展水平,在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方面的要求有所降低,同时采取更加渐进式的推进方式,兼顾区域内的多样性。
RCEP成员国占全球各项经济体量的约三分之一,与北美自贸区和欧盟三足鼎立,降低中国对美欧市场的依赖程度,有效增强中国经济“外循环”的韧性。RCEP共15个成员国,涵盖了全球47%的人口、32%的GDP、29%的贸易额和33%的直接投资,是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和全球经济增长的发动机,而中国则在RCEP中占据龙头位置,能够降低中国对美欧市场的依赖程度。
1.2 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经贸联系如何
除日本外,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此前均签订过自贸协定。2008年-2015年期间,中国与新西兰、东盟、韩国和澳大利亚陆续签订自贸协议,并规定了12年至20年不等的过渡期安排。但各个自贸协定之间并不互联互通,仍存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RCEP将这些自贸协定进行整合,同时与日本达成自贸协定,进一步推动中国与区域内其他经济体的互联互通。
近10年,中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出口的重要性显著上升,占中国出口接近28%(其中东盟占15%、日本5%、澳大利亚2%)。2009年以来,中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出口占中国总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由2009年的约23%上升到了2020年的接近28%,年均增速约为9.1%,远高于中国总出口增速的7.6%。进口方面,中国从RCEP其他成员的进口总体保持稳定,进口年均增速约为7.1%,与中国总进口增速相当。
从出口产品结构来看,中国对RCEP成员出口在电气设备、化工品、通用设备占比较高。进口则呈现一定的差异性,中国对东盟地区的化工品、资源品进口较多,在电气设备领域,中国对东盟、韩国主要以零部件为主,对日本则主要以资本品、产成品为主。
1.3 中日首次建立自贸协定:利好集中在机电设备、汽车及零部件
日本是RCEP其他成员国中,此前唯一没有与中国签订自贸协定的国家,中日自贸协定是RCEP的最大边际贡献。日本对自中国进口产品关税税率仍高于其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RCEP签署后关税减让空间相对较大。2006年至今,日本自中国进口产品加权平均关税税率高于进口自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产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但近年来这一差距在不断缩小。截止2018年,日本对中国进口产品关税水平为2.47%,在实施降税的首年(2022年),中国从日本进口的商品中,24.9%的税目将实现零关税,日本从中国进口的商品中,55.5%的税目关税降为零。
中国对日本出口行业关税减让以零关税安排为主,重点相关行业将迎利好。例如,中国对日出口的电机电器、核反应堆、锅炉、车辆及其零附件、医疗设备等行业中70%-80%的商品将在RCEP签署后立即实现零关税,其余产品也将在过渡期结束时基本实现零关税。
中国自日进口行业关税安排以过渡期后零关税为主,短期冲击不明显。中国对从日本进口的核反应堆、锅炉、车辆及其零附件、光学照相和医疗设备以及部分化工产品普遍安排了10到15年关税线性递减的过渡期,预计RCEP落地后这些行业能有较为充足的时间进行产业升级迭代,短期冲击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