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五个部门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做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金融帮扶,提升对重点人群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质效,使广大人民群众公平获取金融资源,享受优质金融服务。
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技创新高地建设,支持银行设立科技支行,探索形成与科创企业特点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管理体系。在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鼓励银行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科创金融服务模式。
《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探索市场化参与拟上市企业辅导规范,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广县域企业服务基地模式。鼓励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起设立专项投资基金服务挂牌企业投融资,最高出资比例可达50%。按规定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探索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服务,稳步发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稳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允许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在境内开展政策允许的各类投资活动,探索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
《意见》指出,要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推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扩面增量。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支持温州市深化民营经济金融服务,探索在示范区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上先行先试。
《意见》原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立与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机制,支持浙江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路径机制,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浙江市场经济活跃、民营经济发达、经济外向型程度高的优势,持续扩大金融对内对外开放,努力打造国内大循环的战略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枢纽。
(二)坚持金融为民的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共同富裕作为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为追求美好生活而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做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金融帮扶,提升对重点人群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质效,使广大人民群众公平获取金融资源,享受优质金融服务。
(三)倡导金融向善的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探索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浙江方案,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全面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发挥金融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
(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完善党建统领、法治为基、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现代金融治理体系。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动金融开放创新。完善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筑牢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技创新高地建设,支持银行设立科技支行,探索形成与科创企业特点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管理体系。在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鼓励银行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科创金融服务模式。深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试点,推动科创金融产品扩面增量。加强创业投资等综合金融服务,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银行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完善首台(套)重大装备等保险补偿机制,支持知识产权保险创新发展,提升科技保险覆盖面。支持杭州市建设国内现代科创金融体系实践窗口和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发展示范基地,带动嘉兴市争创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和科创金融一体化服务基地。
(六)强化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完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对传统制造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提升中长期贷款占比。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供应链金融支持,依托链上核心企业,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信息,鼓励金融机构为产业链供应链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引导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升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质效。
(七)健全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机制。加快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引领带动一批现代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与浙江共建企业培育和专项服务机制,引导企业精准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加快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探索市场化参与拟上市企业辅导规范,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广县域企业服务基地模式。鼓励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起设立专项投资基金服务挂牌企业投融资,最高出资比例可达50%。按规定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探索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服务,稳步发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支持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建设,深化与上海期货交易所期现合作,共建保税商品数据中心,推动双方仓单业务合作,完善长三角油气交易市场体系。
(八)构建数字化金融运行体系。推动金融与产业、企业、公共数据集成,推进数字化金融、企业信用信息、金融综合服务等平台迭代完善,探索支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以及重点民生领域等应用场景体系建设,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数字经济、数字贸易能力。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推动金融业态、模式和服务重塑。深化保险领域数字化改革,推动电子病历等数据共享,充分发挥“智慧医保”、“浙里甬e保”等平台作用,通过“保险+”推进医疗体系升级。
三、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高标准对外开放
(九)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银行按相关规定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推动银行凭电子单证为跨境电商办理收付汇,支持银行为跨境电商提供更加丰富的跨境结算工具和产品。探索开展银行转变贸易真实性审核方式试点,由单证审核向交易实质审核转变,以尽职调查为基础、以合理性评估为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十)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探索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开展本外币资金一体化运营,放宽购结汇、资金使用等限制。适时将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范围从杭州市扩大到全省。稳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允许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在境内开展政策允许的各类投资活动,探索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适当提高非金融企业跨境融资规模上限和境外放款规模上限,支持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按规定探索开展境内贸易融资资产对外转让业务试点,拓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境外融资渠道。在跨境金融区块链平台上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类多场景试点。
(十一)增强企业汇率避险能力。支持银行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客户资信情况适度调整外汇衍生产品保证金比例,在结售汇服务中适当让利中小微外贸企业。鼓励银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以授信或保证金等方式提供汇率避险产品。对套期保值比率高、服务中小微企业比例高的银行,在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银行加强汇率避险宣介,扩大面向中小微外贸企业的对接服务。
四、创新小微金融服务模式,助力缩小收入差距
(十二)深化小微金融服务。实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广应用“贷款码”,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持续开展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深化小微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扩大融资覆盖面,提升融资便利度。支持证券经营机构探索以降低服务费率等方式优化对涉农经营主体的服务。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推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扩面增量。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支持温州市深化民营经济金融服务,探索在示范区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上先行先试。鼓励台州市进一步深化专注实体、深耕小微、精准供给、稳定运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宁波市持续发挥数字技术优势,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和支付服务。
(十三)助力低收入群体增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流动商贩、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创业人群等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对进城务工农民的金融服务,推动低收入群体增收。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更加符合其多样化需求的保险保障,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推动落实各项金融惠企政策,深化保险替代保证金机制和常态化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支持机制。发挥金融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慈善信托。
(十四)拓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高水平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打造财富管理高地。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基础上,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浙江发起设立理财子公司。支持公募基金公司落户浙江。鼓励本地经营机构做优公募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发挥财富管理功能。支持金融机构稳健发展投资基金、理财产品、信托等多元化金融产品,构建与城乡居民需求相适应的多层次、多样化财富管理体系。
五、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助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十五)加大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加大对农房和村庄现代化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助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探索通过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强化利益联结等方式,依托核心企业提高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加大对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电商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银行结合客户生产经营活动周期、担保条件等实际情况,开发适合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信贷产品。支持丽水市探索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
(十六)创新涉农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加强农业产业链保险保障。探索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保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风险保障。推动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手段,构建农业灾害遥感监测体系,创新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和承保理赔模式,提高定损效率和理赔准确性。
(十七)支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专班团队、专门通道、专设权限,探索与山海协作、“飞地”共富、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等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模式,联合为山区26县提供金融顾问和开发式帮扶。开展“一县一策”金融精准帮扶,加大对县域绿色低碳建设、特色产业、村级集体经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重点领域和对象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八)优化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推进浙江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服务最大化为目的,探索在资本占用、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等方面的差异化政策,降低“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快构建服务共同富裕的农村信用社普惠金融体系。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扩大农村地区信用信息覆盖面,强化信用成果应用。拓展金融助农服务点功能,实现小额取款、转账、缴纳公共事业费、金融业务咨询、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反假人民币等基础金融服务。推进储蓄国债下乡,拓宽储蓄国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便民服务站等销售渠道。
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九)加强住房租赁金融支持。优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金融支持,在住房租赁担保债券、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先行先试,将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银行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融资服务,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经营性贷款。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探索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二十)强化保险保障功能。探索覆盖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灾因的巨灾保险试点。进一步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保障作用。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加快健全养老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金融业务创新,推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适时开展养老理财试点,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支付能力。推动托幼机构及相关主体积极投保保险,助力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深化推进商业医疗保险,探索推动浙江与保险精算师协会、上海保险交易所等加强战略合作,开发具有区域特点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健康保障服务,推动将更多医保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按规定程序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提升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深化宁波市保险业改革创新,打造保险服务共同富裕示范样本。
(二十一)拓展移动支付应用。推动银行业统一移动支付APP、银行APP等各类移动支付产品高质量协同发展;推动政府部门整合资源,合力共建移动支付便民场景。支持浙江符合条件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境外个人提供境内移动支付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
(二十二)推进金融便民服务改革。深化“无证明化”改革和“身后一件事”金融便民服务,稳步探索继承人金融信息查询便利化机制。持续改善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金融服务,实现优质服务便捷共享。
七、深化绿色金融改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十三)打造绿色金融浙江样板。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探索开展气候风险评估,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融资活动。推进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发展绿色债券,探索绿色资产证券化,研究建立绿色证券基金业务统计评价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建立工业绿色发展项目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工业绿色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深化湖州市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改革创新,推动衢州市探索基于碳账户的转型金融路径。
(二十四)强化碳达峰碳中和金融支持。引导银行将碳减排效益、碳价等指标纳入授信管理流程,研究发展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支持浙江按规定使用碳减排支持工具,推动绿色债券增量扩面。探索推进金融机构实现自身运营和业务的碳减排。
八、完善金融风险防控,守牢金融安全底线
(二十五)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金融安全战略,推动所有金融活动依法依规纳入监管。加大金融领域反垄断和反不当竞争监管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坚决维护金融市场公平竞争。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及风险预警体系。依托中小法人银行流动性实时监测系统,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金融创新监管协调体系,确保风险防控能力与金融改革创新相适应。
(二十六)金融助力社会治理。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严格银行账户分类分级管理,加大存量账户风险清理,推动开户、交易环节强化身份核验和身份认证。会同公安机关探索依法建立潜在受害人银行账户保护性止付机制。
(二十七)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加强金融管理、行业组织等协作,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宣传引导,注重普及金融知识,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理性观念,提高防范风险能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九、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金,加强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将党的建设与公司治理同步推进,推动抓党建、强治理、防风险、促发展的有机结合。深化清廉金融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发挥金融机构主体作用,推动金融机构落实金融为民、金融向善的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九)建立工作保障机制。浙江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立足省情和发展实际,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会商,推进重要政策、发展规划、金融需求等信息共享,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会商解决。
(三十)建立重大改革先行试点机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与浙江的沟通协调,优先将金融支持共同富裕相关改革试点任务赋予浙江,指导支持浙江率先探索实践。浙江加强政策配套支持,积累改革经验,探索建立金融促进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有效路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十一)构建金融支持共同富裕评价体系。按照定量与定性、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构建具有科学性、普适性、全面性的金融支持共同富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反映金融支持共同富裕工作成效,打造一批具有辨识度的金融支持共同富裕标志性成果。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本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原文标题:《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