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审,明确安全港适用范围为纵向垄断协议

中国新闻网
草案二审稿明确: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限定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

在草案一审稿中,对垄断协议安全港作出了规定,明确对于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的经营者,不适用本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对此,有建议明确,对于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不适用安全港规则。

草案二审稿将安全港规则限定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明确: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此外,草案关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进一步予以完善。草案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性、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本文作者:黄钰钦、梁晓辉,来源:中国新闻网,原文标题:《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审 明确安全港适用范围为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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