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个人养老金投公募基金业务拟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

证监会表示,试行阶段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

6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证监会表示,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现起草了《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表示,本规定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根据《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基金产品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落实资产安全性、投资稳健性、运作长期性、服务便利性等基本要求,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确保业务规范、安全、可持续发展。

在基本要求中,证监会表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投资人的养老投资需求,开发满足不同养老投资偏好的基金产品。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包括:(一)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二)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中国证监会对个人养老金基金实施名录管理,每季度末在官网、基金行业平台、信息平台等更新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录: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不再符合产品存续条件的;

(二)产品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合个人养老金投资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养老金基金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个人养老金基金被移出名录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和提示等工作,并暂停办理相关产品份额的申购等。

另外,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指标稳健,具备较强的公募基金销售能力;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 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具备较高的合规管理水平;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三)与基金行业平台完成联网测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起草说明》中,证监会针对个人养老金基金范围表示,根据《意见》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的实施安排,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拟逐步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为确保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的长期连续性和安全稳定性,《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并需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条件。同时,《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办理该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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