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商务部等17部门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活跃二手车市场、促进汽车更新消费、支持汽车平行进口、优化汽车使用环境、丰富汽车金融服务等方面入手,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
《通知》指出,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等要求;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到期后延期问题;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提高充电使用便利性;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降低车辆使用成本。
《通知》要求,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要求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相关管理规定,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等。同时,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就优化汽车使用环境方面,《通知》提出应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各地健全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
此外,《通知》还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增加汽车金融服务供给。
在同日国新办的国务院例行政策吹风会上,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等也对《通知》中多项“硬核”举措进行了介绍。
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指出,多措并举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盛秋平介绍,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企业经销的二手车将像新车一样按照“库存商品”进行会计核算,在机动车转让登记时进行单独签注,并核发临时行驶车辆号牌。盛秋平表示:
“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和各项政策措施发力见效,汽车消费将持续回稳复苏,下半年汽车消费有望实现较快增长,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发挥积极作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负责人郭守刚表示,开展好新一轮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据介绍,该部门将抓紧明确新能源汽车车购税优惠延续政策,优化“双积分”管理办法,做好与补贴退坡的有效衔接。开展好新一轮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组织实施公共领域全面电动化城市试点,加快充换电设施建设,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结算。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人张雁表示,将持续推进居住社区的充电设施建设。据介绍,对于既有居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各地将改造或者是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的充电设施作为城镇老旧小区完善类的改造内容。对于新建居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了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
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一)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到期后延期问题。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四)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六)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各地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含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七)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八)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本文件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九)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各地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
(十一)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研究制定传统经典车辆认定条件,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
银保监会
能源局
2022年7月5日
《通知》来源:商务部标题:《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