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行长,本来是银行一线的基层领导。
但这个支行行长的命运有些悲催。
根据日前公布的法律文书,东北一家城商行的天津某支行行长,就被老东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曾经收到的薪酬,而且总额高达71万元!
这是怎么回事?
行长被调清收岗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2010年10月,39岁的郑某入职了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并在此后7年担任该行天津滨海新区支行行长。
2017年11月15日,因疏于管理存在未尽职等问题,郑某被免去滨海新区支行行长职务,调入分行资产清收中心担任离岗清收岗位。
银行的相关文件认为,郑某明知......应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对支行疏于管理,支行存量授信业务普遍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评估报告虚假、贷后管理未尽职等问题,作为支行行长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银行做出开除决定
郑某所在的天津分行给出的离岗清收期为半年,并约定到期后该行将视清收情况开展情况、挽回损失情况确定下一步处理措施。
但此后3年多的时间内,郑某在离岗清收岗位上并没有清收成效。
2021年6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对郑某作出开除决定。
开除的理由是郑某作为支行行长管理不善给行里造成损失,担任离岗清收岗位后又无清收成效,又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日持续旷工。
同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还对郑某违规行为发生年度(2013年至2016年)已发放绩效薪酬进行100%追索,金额共计70.67万元。
先仲裁后闹上法庭
被开除还要被追讨多年前的薪酬,郑某当然不愿意。
在郑某看来,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0月到期解除,因此他并不存在旷工行为,银行在合同解除7个月后才通知他被开除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此外,郑某还认为,银行已于2017年11月对他做出过免职处理,后又于2021年6月要求追索他在担任支行行长期间的薪酬绩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属于重复处理。
同时,郑某还提出,《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制定在其离职后,他无法预测行为后果,对他不产生约束力。
2022年5月31日,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郑某返70.67万元。当日,该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申请仲裁失败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将郑某告上法庭。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从2017年11月就已知晓相关问题并对郑某作出免职处理,2021年6月才向郑某送达通知追索绩效薪酬,已超过仲裁时效。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郑某提出的时效抗辩,对银行方面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该行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主张郑某返还绩效薪酬能否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
该合同第28条载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合同期满的……”,第29条载明“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在2020年10月21日后,郑某未在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处继续工作,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未再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而劳动合同终止7个多月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郑某旷工为由于2021年6月3日对郑某作出《关于给予郑郁开除处分的通报》,并据此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为2021年6月7日,缺乏依据。
二审法院表示,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通知对郑某进行绩效追索,缺乏依据,业已超过仲裁时效,该院不予支持。
因此,二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