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国内首单ABS欺诈发行案:华泰联合等4机构如何卷入

一个判例

有关资产支持证券(下称“ABS”)欺诈发行民事追责有了更多节点性进展。

据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显示,上海市金融法院日前对国内首例ABS欺诈发行项目——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民事赔偿案予以审结。

根据判决,作为被告的原始权益人昆山灯都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灯都公司”)须赔付ABS持有人邮储银行本息损失合计5.6亿元。

与此同时,包括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海富通基金子公司——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富通资产”)、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金杜所)、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诚信”)在内的多家中介机构也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判例效应,该案中不但原始权益人存在虚构基础资产情形,部分中介机构也存在未能勤勉尽责、甚至明知瞒报的问题,而民事赔偿的追责,将对ABS市场的发行承销展业起到警示作用。

祸起7年前旧案

该期ABS纠纷,缘起于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美吉特ABS”)触发的违约。

 美吉特ABS在2016年初在交易所挂牌,根据交易结构,该产品由华泰联合证券担任管理人,同时由海富通资产旗下专项计划作为通道运作。

据信风(TradeWind01)掌握的该项目的推介资料显示,该项目发行总规模21亿元,其中优先级部分19.9亿元。

美吉特的基础资产属于租赁债权,即灯都公司旗下项目——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一期项目与“108家商户”签订的110分租赁合同在特定期间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债权,租赁期限为2017年至2019年三年。

然而该只ABS在到期后触发违约,作为原始权益人以及差额补足承诺人的灯都公司仅偿还了部分本息。

在相关诉讼下,尽管ABS持有人从灯都公司及关联方处挽回了部分损失,但灯都公司及担保方均已失去偿债能力,这进一步导致持有人向中介机构发起连带追责。

该案东窗事发后,江苏证监局一度开展审查,并针对涉事的灯都公司、四家中介机构采取了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交易所更是做出了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中介责任争议

来自监管机构和交易场所的处罚并不能抵消违规发行背后的民事责任。

在庭审阶段,海富通资产、金杜律师事务所均以“ABS不适用于《证券法》”作为自辩理由,同时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涉案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存在虚构。

但本着实质大于形式原则,以上说法并未获得法院的认可。

法院表示,尽管2014年《证券法》尚未纳入ABS,但该案涉及ABS是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系证券的一种。

同时法院指出,各监管部门对案涉基础资产虚假的事实已有所查证,并援引审计署的调查结论指出——灯都公司与108家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置业公司和灯都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均系为融资服务,非真实情况。

法院对此指出,涉及该项目的基础资产的大量资金流水系“人为制造”,而华泰联合出具的提供的《收款核实文件》、《网银明细》《ABS项目收款核实表》《ABS项目明细分类账》等一系列底稿本身或者相互之间存在诸多重大异常。

由于华泰联合在该案中负责项目交易结构和实施方案,协助灯都公司进行项目管理,并约定收取2800余万元的财务顾问费;法院依此认定,华泰联合在该项目的策划、发行过程中起到了主导作用。

与此同时,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金杜所的未能勤勉尽责也被认为存在尽调瑕疵。

法院认为,金杜所未全面查验108个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遗漏了近半数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也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对全部承租人采取了实地调查、面谈等方法,以确认租赁合同系承租人的真实意思。

“特别是对于无身份证明材料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未载明承租人手机号码等即时通讯联系方式情况之下,金杜律所未保持法律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怀疑。”法院认为。

有债承人士认为,由于该类ABS具有差额补足承诺安排,尽管名为ABS,但实际结构与债券无异,即基础资产的造假与ABS持有人的信用损失并不构成必然联系,而对项目尽调过程中的过高要求往往在现实中难以落实,因此相关判罚略显严格。

但也有接近监管层的投行人士指出,基础资产现金流是ABS最根本的偿还保证,而现金流真实性的核查必然是ABS项目的重中之重,因此相关中介机构难辞其咎。

“始作”还是失职?

根据判决,法院认为华泰联合存在“明知原始权益人的真实情况而故意隐瞒”的情形。

“灯都公司是一家没有收入、没有员工且与置业公司高度混同的‘空壳公司’。”法院指出,“灯都公司在案涉专项计划设立前三年主营业务和成本均为零。华泰证券公司对此情况应为知晓。”

许多细节也佐证了这一结论。

例如在项目尽调过程中,华泰联合提供的现场走访证据,绝大多数系灯都公司或华泰联合的单方面制作,未能被访谈人员所确认,所附访谈录音即使真实也仅涉及极少数租户,内容上存在与案涉合同约定不符。

再例如,华泰证券的内部核查文件显示,也曾一度提出质疑如“租户中全是个人,很多个人一年的租金付出大概是7000万,做这么大的生意,怎么都是个人,为什么不由公司来签?”

而彼时项目组则对此答复:“可能是出于避税等考虑,但是目前拿不到商户的收入和经营情况,怕披露了交税等影响。将进一步核实。”但后来华泰联合并未能对次提出相应的核实文件。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美吉特ABS基础资产及现金流存在严重虚假情形,判决灯都公司赔偿远高本息损失,同时认定华泰联合存在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实施的情形,因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其余三家中介机构也须对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分别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市金融法院认为,该案涉及在上交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双重虚假的认定,各中介机构过错形态及相应责任的区分,定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过失的考量等诸多新颖、疑难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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