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呼万唤始出来,全球ESG发展迎重要里程碑
2023年6月26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召开年度会议,正式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s,简称ISDS)的首批1号和2号文件:《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允许主体提前采用),国内市场约定俗成习惯[1]称之为ISSB准则(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简称ISSB)。ISSB准则的正式发布,大幅推动了ESG体系和财务体系的融合,是全球可持续披露准则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时刻;同时,这也意味着ISDS将和欧盟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以及美国证监会(SEC)面向投资者的气候信息披露提升和标准化准则共同形成全球、欧盟和美国ESG标准三足鼎立的格局,对全球机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影响深远,意义非凡。
1.1 全球基线——ISSB发展理念
在2021年11月3日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基金会)正式宣布成立ISSB,负责制定ISDS。从成立之初,ISSB便明确了价值导向的定位,其目的是为解决可持续披露信息披露的乱象,响应不同利益相关方的诉求,专注于提供能够对报告主体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帮助投资者及其他可持续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
基于务实的创立目标以及统一全球ESG标准的雄心,ISSB发展迅速,其在不到三年的时间中整合了多个标准组织,同时与TCFD深度合作,采纳了TCFD的四支柱基本框架。ISSB于2022年3月发布了两份可持续披露准则征求意见稿;之后基于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ISSB在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进行了充分意见征询,最终在2023年6月26日(英国当地时间)正式发布了首份可持续标准。
从2021年11月成立到2023年6月可持续标准正式发布,ISSB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顶层理念也逐渐成型——正如ISSB理事冷冰博士提及:“ISSB采取了一种模块法的方式,你接受我的内容,你用它,你可以往上加挂各种各样的东西,以满足地区的需要,以满足更广泛的利益相关方的需要,这个我们叫模块法”[2],即采用“搭积木”的方法构建全球公司报告体系。由此ISSB形成了以企业价值为导向,致力于成为“全球基线”(Global Baseline)的发展理念。
1.2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ISSB各方博弈与标准演化
正因为ISSB将自身理念定位为全球基线,所以ISSB需考虑不同司法行政管辖区的现实需求,保障标准制定的政治中立性和包容性,兼容甚至是妥协各种差异化标准。事实上,如果我们回顾ISSB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ISSB早期的一些文件和观点公开后,曾一度引起市场激烈争论和尖锐批评;但ISSB在准则制定的过程中没有“闭门造车”或仅仅关注少数利益相关方意见,而是采取了深入交流、广泛探讨的方法,通过为期一年左右的会议探讨与外界交流(如发布优先讨论议题,并公开征求意见),采取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进措施,为最终标准的按计划落地扫清了障碍。本文梳理了ISSB核心关注点演变的时间线,以呈现ISSB标准编制过程的筚路蓝缕,同时管中窥豹ISSB“全球基线”的发展理念定位。
可以看出,ISSB最新发布的IFRS S1和S2正是通过为期1年3个月的广泛讨论之后形成的修改稿,其中IFRS S1主要是对历次发布内容的微调,比较重要的调整包括:主体无需提供定量信息的情况说明、商业敏感信息豁免、增加披露豁免期、为体现IFRS S1“列报”属性而新增的“概念基础”(Conceptual Foundation)章节等。相比IFRS S1,IFRS S2是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具体披露准则,更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相比草案,最终的IFRS S2定稿主要改革与调整集中在以下议题: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气候韧性与情景分析,以及SASB全球适用问题。其中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难度较大,多数主体短期难以满足该披露要求。ISSB经过数月讨论后,依然决定要求披露范围3,但在最终定稿里增加了披露豁免期,并引入了范围3排放计量的指南。而气候韧性与情景分析相关内容也在ISSB历次月度讨论中得到进一步明确,正式文件要求主体使用与其环境相适应的相关情景分析方法来评估其气候韧性,降低了一定披露难度。而争议最大的SASB行业分类标准目前仍处于搁置状态。
总体来看,IFRS S2的修改集中在技术细节之上,包括部分披露内容要求的降低、增加部分披露救济措施以及一些技术细节的解释,但整体内容与框架并未做出实质性改变。
ISSB两份准则的快速出台,背后既有IFRS良好治理结构提供的强大支持,也有赖于ISSB开放务实的发展理念。我们认为,最终出台的ISSB准则,经过了多次演变,已经形成了包括企业价值导向、主要关注财务重要性、财务报告融合以及全球基线的四大鲜明特征。
IFRS S1和S2是一个打破财务与ESG壁垒的良好起点——道阻且长,行则将至,ISSB准则的发展仍有大量问题留待解决。从意见稿的制定到两项终稿的出台,ISSB官方积极的态度已得到社会各界认可。我们也注意到,在历次ISSB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其报告的发布语言涵盖了英语、中文、法语、日语、韩语和西班牙语6种语言,也从侧面证明了ISSB致力成为“全球基线”的努力。
二、ISSB准则内容与特征
ISSB正式发布的首批可持续披露准则包括2份文件,分别是《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首批两份正式准则文件S1和S2延续了此前技术准备工作组(TRWG)为ISSB建议的准则架构体系,该架构由三类准则和四大支柱组成。
三类准则包括:1)一般要求准则,要求主体报告有关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信息;2)通用议题披露要求准则,适用于与各主体的企业价值普遍相关的事项(如气候),无论其行业如何,均会在给定主题下进行跨行业可比的披露,即与投资者和其他资本市场参与者相关的跨行业指标;3)行业披露要求准则,适用于特定行业,该类准则确定了与行业中企业价值相关的披露主题,并为每个主题制定了基于量化的披露要求和其他披露要求,这些披露要求针对特定行业的相关活动。四大支柱包括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和TCFD框架一致[3]。
2.1 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
IFRS S1在ISSB未来的ESG准则序列中的作用,在于开宗明义界定了ESG信息披露的整体框架。S1确定了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的综合基准,使得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得以理解庞大的ESG披露体系,主要内容分为6大一级模块[4]:①目标,②范围,③概念基础,④核心内容,⑤一般要求,⑥判断、不确定性和差错。其中,“概念基础”(Conceptual Foundations)是S1正式准则新增的名词和章节,分为4个2级模块:公允反映、重要性、报告主体、关联信息。我们对IFRS S1做了全面梳理,将S1整体框架与核心内容总结如下所示: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最终正式发布的IFRS S1删除了“重大的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significant sustainability-related risks and opportunities)中的“重大”(significant)一词。根据相关研究[5],在S1征求意见稿中,几乎所有“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表述前均带有“重大”(significant)一词,以体现可持续信息披露的“重要性”(materiality)原则。
中国财政部认为,S1征求意见稿关于“重大”(significant)一词的定义并不清晰,将导致披露主体在开展披露时遇到障碍,建议ISSB提供所有行业共有的重大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指导及示例,并清楚地解释“重大”(significant)一词所代表的含义。从最终的正式文件来看,ISSB注意到了该表述的模糊性,并通过直接删除来减少理解上的困惑——这应该是IFRS S1现行正式版本相比此前表述的最大变化。
总体来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发布的IFRS S1并未做出重大的实质性修改,多数修改是对需要披露的内容提供更明确的说明,部分修改是为了实现与各司法管辖区要求(包括ESRS和SEC要求)的互联互通。
2.2 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
IFRS S2主要目的在于要求主体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其中气候相关风险可分为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IFRS S2是对IFRS S1中的“一般要求”在“气候变化”议题上的全面运用,同样按四大支柱(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开展具体的披露要求。
ISSB最终决定对某些特定要求提供临时豁免,包括在适用的首年不要求主体披露关于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IFRS S2最终还改变了特定行业信息的地位,征求意见稿中仅要求将特定行业信息作为说明性材料,IFRS S2则要求对特定行业的信息进行披露,还将说明性材料的适用性作为主体遵守IFRS S2的相关来源。除了IFRS S2正文中对于气候相关披露的一般要求,ISSB制定了行业实施指南,该指南在SASB标准的行业分类基础上,向11个主行业、68个子行业提供实施指南。不过目前版本中行业实施指南并非强制性要求。
这次IFRS S2正式文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气候韧性的披露与情景分析的要求,气候情景分析最终升级为气候适应性强制规定。IFRS S2要求主体使用与其环境相适应的相关情景分析方法来评估其气候韧性,此修订是根据TCFD的指南而制定的应用指南,为的是使主体在应用情景分析的过程中能够不断加强可持续披露的质量。
另一个重点关注领域是范围3披露的要求。经过多轮博弈之后,IFRS S2最终坚持企业必须披露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量,在文件中详尽列示了范围3的披露要求,并且提供了相应披露指导,包括直接测量和估算两种方式测量范围3。此外,IFRS S2终稿中也明确了经营活动包括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或保险的企业需要对其融资排放(Financed Emission)进行披露。不过考虑到范围3测量的复杂性,IFRS S2终稿明确了针对范围3披露的缓释措施,企业可以在IFRS S2生效的第一报告年选择使用一种或两种过渡措施作为过渡,并且企业可以在后续延用该措施,以便在随后的报告期将该信息作为比较信息呈现。两种过渡措施包括:
1. 如果在首次适用IFRS S2之日前的年度报告期内,主体使用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04)》以外的方法来计算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主体适用IFRS S2的第一年可以继续使用前序方法;
2. 在主体适用IFRS S2的第一年,主体不需要披露其范围3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涉及资产管理、商业银行和保险三个行业的融资排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