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生策略团队
【报告导读】结构性价格管制往往不能很好地抑制整体通胀。如果全面价格管制在中长期压制通胀,则需要以降低市场的自由化程度为代价。在投资者的决策框架里,至少不应把价格管制仅仅理解为“某种商品的价格会被成功管制”那么简单。
1 价格管制是客观规律与主观意志之间的博弈
有关价格管制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的《汉谟拉比法典》,在罗马帝国时期与我国先秦时期,价格管制也时常出现。物价的运动方向是被客观规律驱动,但价格管制对于希望提升社会福利的统治者来说总是充满了诱惑。价格管制“有效性“的答案远比”是”或”否”要更为复杂。考虑到数据和历史可得性,我们以20世纪以来,美国在一战、二战和70年代的三次价格管制为基础,充分讨论其历史背景与具体形式。
2 部分行业价格管制:难以抑制整体通胀的上行
美国在一战(1917.08-1918.12)和二战前期(1940.05-1942.04)实行针对部分行业的价格管制政策。金属、燃料等上游行业是这两次部分行业价格管制中主要的被管控对象。从结果看,被管控行业的物价均被明显抑制,但受管制程度较弱的商品(一战时期的纺织品和家具、二战前期的农产品)价格则出现了大幅上涨,物资短缺经常出现。整体通胀的上行难以被抑制:一战时期美国CPI同比增速始终在12%以上,二战前期美国CPI同比从1.4%上升至12%。从股票市场的表现来看:二战前期运输设备、金属制品等主要被管控行业跌幅居前,而管制程度最低的农业涨幅最大。
3 全面价格管制:成功的代价
美国在二战后期(1942.05-1946.06)和70年代前期(1971.08-1974.04)实施全面价格管制的政策。这两段时期价格管制的主要思路是控制企业利润率(或利润额)不可提升。从管制结果来看,1942年5月后美国通胀压力持续下行,并在管制结束前始终处于低位;70年代的管制起初也有较好效果,但是自1973年1月至1974年6月以物价却快速攀升。1973-74年的全面价格管制并没有像二战后期那样取得成功,其原因在于1973年以来美国遇到了明显的输入性通胀压力,且没有战争时期的社会共识:1973年初农产品价格开始快速上涨,而当年10月份则出现了第一次石油危机。从股票市场的表现来看,二战后期,服务业、纺织服装、商贸零售等行业集中度低、监管成本较大的行业涨幅居前,而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化工制品等中上游制造业涨幅排名靠后;1971年8月至72年底,美股同样是监管成本较高的服务类行业以及科技相关行业(产品更新快)涨幅居前。在1973-74年价格管制效果不佳时期,上游能源、材料行业相对抗跌,科技领域出现分化,而服务业相关行业则跌幅居前。值得一提的是,对上游部门的超额利润税并未阻止相关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涨。另一方面,价格管制也会损害量的增长,在二战时期实行物资配给制度期间,美国居民人均食糖的消费量相较于1936-1939年下降了16%,咖啡的消费量下降8.5%,罐装水果、鱼类的消费量分别下降了24%和27%。
4 为你相信的“价格管制”形式在投资上作好准备
结构性商品的价格管制并不能很好地抑制通胀,其原因在于过剩购买力转移至不被管控商品,形成“溢出效应”。全面价格管制在政策实施的初期往往能够较好地控制住通胀;而从中期来看,全面价格管制的成功往往需要以下两个条件:(1)不存在较强的输入性通胀压力(2)存在类似于战争这样可以转移居民矛盾的社会焦点。但最终,全面价格管制只是延缓了高通胀的到来。对于投资者来说,当投资者认为会对以煤炭、猪等进行价格管制压制通胀时,那么应该积极布局在临近品种会出现的价格上行;如果投资者坚信通胀可以被管制,那隐含的假设是市场自由化程度将全面弱化,类似于“二战“时期的社会共识需要被挖掘,也应该为短缺时代作好准备,此时依靠量增长的部门也会因短缺面对冲击表现不佳;或者投资者可以寻找管制成本较高的行业进行布局。至少,投资者的决策框架里不应该只是某种价格会被成功管制那么简单。
在此背景下,海内外主要国家已开始通过行政手段对相关产品的价格施加影响。国内方面,针对上游原材料相关领域,国务院自2021年7月以来先后出台一系列保供稳价政策。海外方面,由于能源价格上涨造成的通胀压力越来越大,美国、英国、法国等主要西方国家也开始试图对上游原材料价格进行管控:2022年5月26日,英国政府宣布将在未来一年内对国内石油和天然气企业的利润征收暴利税,税率为25%;6月22日,美国总统拜登呼吁国会暂停征收燃油税;6月27日,法国在G7峰会上提议对全球所有石油生产商进行价格限制。
过去数十年中,海外发达经济体对商品价格进行干预的现象并不多见。但是从历史上看,价格管制并不鲜见。价格管制的历史非常久远:在公元前2000年的苏美尔高原,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对一系列商品的租金和不同工种工人的薪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罗马帝国时期,罗马帝国皇帝戴克里先曾颁布《戴克里先价格法令》,对商品价格和工人薪酬作出了超过1000条的规定。国内价格管制的历史亦可追溯到周朝,当时市场上商品价格是由市场管理机构确定的。[1]《周礼·地官·司事》一章中有如下记载:“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贾……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其中“奠贾”指的便是市吏在市场营业之前首先确定商品价格;之后再“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宣布市场开始营业。
[1] 朱红林. "《周礼》中所见的商品价格管理问题研究."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2(2003):5.
此外,世界主要国家同时实行格管制政策的情况在历史上也同样出现过。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德国、英国、俄国、美国、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均由政府主导实行价格管制。[2]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主要参战国国内都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现象,各国政府也纷纷通过价格管制的手段来应对通胀压力。
[2] 罗伯特・许廷格等. 四千年通胀史:工资和价格管制为什么失败. 东方出版社, 2013.
以受价格管制商品的范围来划分,政府实行的价格管制有以下两种主要的形式:(1)部分价格管制,也就是对部分居民或是政府重点关注的商品或行业单独进行管制;(2)全面价格管制,即政府选定某一时间区间为基准时期,要求全市场商品的价水平格按基准时期的价格水平进行冻结,或是规定生产商相对于基准时期的涨价幅度/利润率变动不得超过某一特定水平。
20世纪以来,美国共进行三次大规模的价格管制。这三次价格管制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70年代前期。与此前价格管制时期相比,这一时期美国的经济体制更为完善,且相关研究资料也更为丰富。这三段时期美国采取价格的管制方式有着较大的差异,对通货膨胀的抑制效果也不尽相同。下文将对这三段时期进行深入考察,以探索价格管制对经济生活所产生的影响。
[3] Bernhardt, Joshua. "The transition from government control of sugar to competitive conditions."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34.4 (1920): 720-736.
价格管制的相关措施从1917年8月起持续到一战结束,在1918年12月底,大多数管制措施基本都已结束。在此期间,对于商品最高售价受到严格限制的行业来说,其物价增长速度明显放缓:1918年,照明燃料类商品批发物价的同比增速为3.6%,毛皮类商品批发物价的同比增速为1.5%,金属类商品的批发物价指数更是下降了9.4%。然而,这一时期美国整体的通胀水平仍然很高,自1917年初到1919年底,美国CPI月同比增速均在12%以上。
[4] Rockoff, Hugh. Drastic measures: A history of wage and price controls in the United Stat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在1940年5月至1946年6月为期6年的时间内持续对商品价格进行管制。最初美国政府只是对部分商品或行业进行价格管制,而以1942年4月28日《价格上限全面管控条例》(General Maximum Price Regulation, GMPR)的公布为标志,政府开始对所有商品进行价格管控。二战时期美国的价格管制是美国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价格管制。
3.1 1940年5月-1942年4月:部分价格管制时期
早在二战爆发以前,美国政府高层便已萌生价格管制的想法。1939年夏,美国国防部下属的战争资源理事会(War Resources Board)曾起草一份包含重点领域价格管制方案的经济动员法令,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战争。不过战争资源理事会在1939年11月被取消,相关法案也没有公布。[5]
[5] Mansfield, Harvey Claflin. A short history of OPA. No. 15. Office of Temporary Controls, Office of Price Administration, 1948.
美国二战时期的价格管制开始于1940年5月。尽管当时美国国内的通胀压力并不算大,CPI同比增速为1.4%;但是欧洲战场上同盟国形势的迅速恶化使得美国不得不开始着手为可能参与的战争做准备,国防开支显示出快速增长的趋势,1940年美国军费占GDP的比重从此前1.1%的中枢水平上升至1.6%。1940年5月29日,美国总统罗斯福恢复了一战时期的战争机构国防咨询委员会,并在其下设价格稳定委员会(Price Stabilization Division)负责维持市场的稳定。[6]
[6] United States. Office of Temporary Controls. The Beginnings of OPA. Vol. 1. Office of Temporary Controls, Office of Price Administration, 1947.
起初,价格稳定委员会并不希望以公开设定价格上限、或限制企业利润率的方式对重点商品的价格进行管控,反而更希望通过约谈主要生产商、私下达成协议等非正式的方式对部分重点商品的价格进行管控。
举例来说,1940年7月,美国纸浆价格曾出现快速的上涨,价格稳定委员会专门组织主要的纸浆生产企业的负责人一起开会。会议上各生产商达成协议同意稳定物价,此后市场上的纸浆价格出现明显回落。除此之外,价格稳定委员会还在1940年9月与1940年12月分别与铜生产商、木材生产商以私下达成协议的方式稳定市场价格。
然而自1941年以来,随着欧洲战事愈演愈烈,在进口受限与军火需求的增长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之下,美国国内的通胀压力也在快速增加。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也逐步从非正式价格管制转向公开明确的价格管制。为了赋予价格管制机构更强的行政权力,罗斯福总统于1941年4月11日签订8734号行政令,在应急管理办公室下设价格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Price Administration, OPA),接替此前的价格稳定委员会。之后1942年1月通过的《紧急价格管控法案》(Emergency Price Control Act of 1942)将价格管理办公室提升为联邦政府独立机构,专门负责价格管制相关工作。在1942年4月全面价格管控实施之前,全部商品中已有超过45%的商品受到明确的价格管制,其中金属、燃料两大类商品内部被管控商品的占比最高。
从物价管控的效果来看,一战时期部分行业管制中出现的“购买力溢出”现象也同样出现在了1941-1942年间的部分行业管制中:1941年,美国全部商品的批发物价指数大幅上涨11%,其中被管控最为严格的金属类商品和燃料类商品的价格分别只上涨了3.8%和6.3%,在所有商品中物价涨幅最小;而管制程度最轻的农产品价格则增长了21.4%,在所有商品中价格涨幅最大。
一战时期和二战前期美国部分行业价格管制的经验均表明:部分行业管制措施可以很有效地控制住被管制行业商品的价格,但是受价格管制影响较弱的行业物价往往会有更快的上涨,因此部分行业价格管制对控制整体通胀的效果可能并不好。
3.2 1942年5月-1946年6月:全面管制
自1941年底珍珠港事件爆发、美国正式参加二战以来,美国国内通胀压力持续上行,CPI同比增速从1941年初的1.4%快速上行至1942年4月的12.6%。由于生活成本的快速升高,越来越多的美国民众希望政府可以加强对商品价格的管制。盖洛普公司对美国民众的调查显示,1941年初大约有63%-67%的居民希望政府可以采取类似冻结商品价格的方式抑制物价上涨。[7]
[7] Gallup, George H. The Gallup Poll: Public Opinion 1935-1971-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72
1942年4月28日,价格管理办公室对公众发布《价格上限全面管控条例》,开启美国为其三年之久的全面价格管制时期。在该条例颁布的前一天,罗斯福总统在国会进行题目为《七项经济稳定方案》(”Seven-Point Economic Stabilization Program”)的演讲,阐述全面控制物价的重要性;之后又在4月28日当天通过无线电向全国发表讲话,以得到民众更多的理解与支持。《价格上限全面管控条例》中规定,所有商品生产商在出售商品时,其价格不得超过1942年3月该商品的最高售价,即实行“物价冻结”式的价格管制措施。
然而,突如其来的物价冻结也对经济生产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一刀切”式的物价冻结会导致生产者之间的不公平。举例来说,部分商品生产者在1942年3月份时没有及时调整商品的出售价格,导致这些生产商在《价格上限全面管控条例》的约束下利润及其微薄;而与此同时部分商家则恰好即使调整商品的价格,进而可以维持较好的利润率,由此引发的不公平问题会导致社会整体生产效率的额外损失。第二,新产品的出现会对以“物价冻结”为手段的价格管制体系造成极大的挑战,原因在于这些产品在基期没有明确可以参考的价格;对以服装为代表的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的行业来说,这一挑战尤为严重。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价格管理办公室很快便对物价管理的方式作出调整,由生硬的商品物价冻结转向对企业利润率的控制。在1942年5月至1946年6月的四年间,的指导思想是限制行业整体的利润额与1936-1939年间的平均利润额大体相同。[8]
[8] Rockoff, Hugh. Drastic measures: A history of wage and price controls in the United Stat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此外,价格管理办公室以物资配给的方式辅助物价管制相关措施的实施。就具体操作方法来看:在食品、燃料、鞋靴等居民生活必需品领域,价格管理办公室发放点券,居民凭点券才可在相应的商家购买对应的产品。这一措施意在控制囤积居奇的现象,降低居民在战争时期过分储备物资的需求,进而减小由需求快速增长所引发的物价上行压力。相关领域的物资配给制度大多从1942年持续至1945年二战结束。
从控制通胀的效果来看,1942年5月以来的全面物价管控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美国CPI同比增速在1942年6月便从5月的13.2%下降至10.9%,此后一路下降至1944年4月的0.6%,之后略有回升,在1946年6月《紧急价格管控法案》到期前大致稳定在2%左右。从批发物价及其分项指数来看,1942-1945年间全部商品批发物价指数年化增速为2.3%,其中价格涨幅最大的农产品年化物价指数的增长幅度也不过是6.6%。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以全面价格管制压制通胀也是有代价的。代价之一便是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参与到市场调查、对违规商家进行警告、罚款、甚至起诉等诸多琐碎的事务中。据统计,自1941年2月以来,价格管理办公室发现违反价格管制规定的事件多达近26万起。其雇员人数也迅速增长:所有涉及价格管制相关活动的人员在1945年时一度达到15.2万人,是同期美国邮政系统人员总数的40%。
代价之二则是居民生活水平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最终量的增长也会放缓。在实行物资配给制度期间,美国居民人均食糖的消费量相较于1936-1939年的平均水平下降了16%,咖啡的消费量下降8.5%,罐装水果、罐装鱼类的消费量则分别下降了24%和27%。与此同时,价格管制也导致黑市的出现。根据当时的统计,黑市上肉制品的价格大约是管控价格上限的1.5倍至2倍左右。
1971年8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尼克松颁布第11615号行政令,宣布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90天的物价冻结,由此拉开了此后近三年时间内全面价格管制的序幕
1971年8月15日物价冻结方案的出台几乎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期。一方面,就在一个多月前的1971年6月29日,美国财政部长约翰·康纳利曾公开表示不会通过法律强制措施对工资与物价进行管控;另一方面1971年8月时,美国CPI和核心CPI的同比增速都已从1970年的阶段性高点持续回落,国内的通胀压力正在缓解。
尼克松在这一时间点推出全面价格管制,更有可能是出于在1972年总统选举中谋求连任的考量。就在整整一年前的1970年8月15日,由民主党控制的国会(尼克松为共和党)通过了《1970年经济稳定法案》(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1970),该法案允许美国总统对国内的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进行全面的物价管制,管制可以涉及商品价格、工资与租金。1970年中美国通胀正处于阶段性高点,当时民主党认为一向保守的共和党总统不会实施全面价格管制这样激进的方式来控制物价,并以“没有全力控制通胀”为名在1972年的总统选举中攻击尼克松。[9]除此之外,1971年中美国失业率上升至4.9%,经济承压环境下支持价格冻结的居民占比持续上升。根据盖洛普公司的调查,1971年6月份时有50%的被调查者支持政府实施物价管控。
[9] 华尔街日报,2021年8月13日,Nixon Taught Us How Not to Fight Inflation
自1971年8月至1974年4月《1970年经济稳定法案》失效为止,这一时期美国价格管制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1971.08.15—1971.11.13:第一次物价冻结。这一时期物价管制的原则是商店和工厂都禁止提高工资和产品的价格。从具体操作来看,商店与生产商允许出售商品的最高价格为物价冻结前30日内的最高商品售价(且至少有10%的商品在该价格之上出售)。对工资和租金的管控与价格管控类似,要求工资率与租金率不得超过物价冻结开始前30日内的水平。只有少数商品可以免受物价冻结政策的影响,其中主要包括新鲜农产品(活牲畜、鲜菜、鸡蛋、海产品等)与进口商品。
(2)1971.11.14—1973.1.10:由物价冻结转向严格的利润率控制。与二战时期全面价格冻结阶段所遇到的问题类似,商品价格突然冻结所带来的不公平问题以及新产品难以定价的问题依旧对物价冻结的管控方式造成极大的挑战。因此,在1971年11月13日为期90天的全面物价管控到期后,美国政府物价管制措施从价格冻结转向对利润率的管控,具体要求是生产商在出售商品时,其商品价格的上涨幅度不得提高企业的税前利润率(以1969、1970、1971财年中利润率最高的两个财年的平均值计算);同时规定工人工资的年上涨幅度上限为5.5%(若时薪低于2.75美元,工资上涨幅度不受此限制)。此外,对于营业收入在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其涨价30天前要先征得生活成本委员会(Cost of Living Council)的同意后才可提高商品价格;营业收入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需要每季度提交价格报告。这一时期农产品、进口商品的价格依然不在管制范围之内。
(3)1973.1.11—1973.6.12:价格管制放松。在美国CPI同比增速在1972年下半年回落至3%左右、尼克松成功竞选连任的背景下,价格管制相关措施逐步放松:利润率管控的参考年份由1971年以前的三个财年增加至四个财年;需经生活成本委员会批准才可提高商品价格的企业收入门槛从1亿美元提高至2.5亿美元。不受价格管制限制的商品范围与此前相同。
(4)1973.6.13—1973.8.12:第二次物价冻结。1973年上半年美国的通胀压力持续上升,尼克松政府决定在1973年6月13日再次进行物价冻结,为期60日。和第一次冻结时相比,这一次冻结不再涉及对工资的管制。对商品价格的要求是不得超过1973年6月1日至8日的价格水平。
(5)1973.8.13—1974.4.30:再次转向利润控制。在为期60日的价格冻结结束之后,美国政府的价格管制再次转向对于利润的控制。相比于第二阶段,这一时期对商品价格管控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企业的提价数额只能与成本上升的数额相同,而不是第二阶段中的同比例提价。不过不受价格管制限制的商品范围同样有所扩大,除农产品与进口商品外,水泥、木材、废铜、汽车、半导体等多种商品不再受价格管制政策限制。
从价格管制的效果来看,1971-1972年间物价增速延续了此前的下行趋势;但是在1973年6月重新进行物价冻结、对企业利润率进行控制后,物价增速非但没有下降,增速反而愈发加快。相似的管制措施之下,物价表现出现如此巨大差异的原因在于1973-1974年间通胀的快速攀升属于典型的成本推升型通胀。自1973年初以来,农产品价格持续上升;而随着中东地区政治紧张局势的加剧、特别是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以后,能源类商品价格急速上涨。由此在短期内形成较大的通胀压力。而在1971年8月至1974年4月的五个价格管制阶段中,农产品和进口品价格始终不在价格管控的范围之内,且多数情况下美国政府进行价格管制的中介目标是企业的利润,允许企业根据成本的上升相应提高产品的价格。因此1973年-1974年全球粮食价格和原油价格的上涨可以几乎不受阻碍的在美国的经济体系中传导至最终消费者。
美国一战时期的价格管制距今已有一百年以上的历史,由于当时的记录手段、技术条件相对落后,受限于数据可得性,1918年7月至1918年12月美国实行部分价格管制时期的美股表现难以考证。
二战时期美国在1940年5月至1946年6月期间实行大规模的价格管制,其中1940年5月至1942年4月为部分行业价格管制时期,1942年5月至1946年6月为全面价格管制时期。这次大规模价格管制时期,美股整体走势恰好也以1942年5月为界分为前后两部分:1942年4月及以前部分价格管制时期美股接连下挫,1942年5月至1946年6月间全面价格管制时期美股持续上涨。其背后可能是价格管制与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例如战局走势)。
如果按价格管制的不同类型来划分,一战时期的价格管制(1917.08-1918.12)和二战前期的价格管制(1940.05-1942.04)属于只针对部分重点行业的价格管制,而二战后期的价格管制(1942.05-1946.06)和70年代尼克松政府时期的价格管制(1971.08-1974.04)则属于全面价格管制。如果以管制时期经济整体通货膨胀率是否得到较好的抑制来判断价格管制政策是否成功的话,那么只有二战后期的价格管制、以及1971年8月至1972年底的价格管制才能算是比较成功的,而这两段时期均属于全面价格管制时期。
6.1 针对部分行业的价格管制难以抑制整体通胀
部分行业价格管制不能很好地抑制整体通胀水平,其原因并不是价格管制政策执行的不到位;相反,对部分行业管制的相关政策往往可以得到很好的执行。从一战时期和二战前期价格管制的经验来看,部分行业管制时期,管制最为严格的行业多是工业金属、燃料、基础化工等与上游原材料处理相关的行业。这些行业的特征是存在明显的规模效应,进而可能形成较高的行业集中度。因此,在对这些行业进行监管时,政府无需付出较大的人力物力、着重关注重点企业便可对行业内大部分产品进行管控。从管制的实际结果来看,无论是在一战时期还是二战前期的价格管制中,工业金属、燃料等被重点管制行业物价的上升幅度明显要低于整体物价上涨的幅度。
部分行业价格管制时期,整体通胀不能得到很好抑制的核心原因在于部分价格管制所带来的溢出效应:对重点行业的价格管制并没有限制居民的购买力,而不受价格管制影响的行业则成为吸收居民过剩购买力的主要渠道。具体到市场表现来看,一战时期几乎不受价格管制的纺织品、以及二战前期受价格管制影响最小的农产品恰恰是物价上涨最快的行业。
6.2 全面价格管制抑制通胀:“长痛”与“短痛”的抉择
从历史经验来看,全面价格管制在实施之初往往可以非常有效地抑制通胀。1942年4月底《价格上限全面管控条例》颁布通过之后,美国CPI同比增速便见顶回落;1971年8月开始进行物价冻结后,通胀增速也持续下行。类似的现象甚至在民国末期也有出现:1948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孤注一掷推行金圆券改革时同时进行价格管制,国统区内上海等大城市在8月至10月间一度出现短暂的物价稳定。(参见报告《通胀往事:法币崩溃与物资本位》)
全面价格管制初期之所以可以有效抑制通胀,其原因在于严格的管制政策降低了市场的自由化程度。从需求角度来看,尽管消费者的购买力相对于当前的价格水平是过剩的,但是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都在被管控范围之内,部分价格管制时期的“溢出效应”也很难出现(1973年价格二次冻结时期是一个特例,成本快速上升的商品恰好与极少数不受管制的商品相一致)。从供给角度来看,管制政策所限定的价格水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会低于市场正常出清时的价格水平;由于没有正常利润水平的激励,生产商往往会倾向于减少产品的供给,可供消费者选购的商品总量也会减少。此外,为了尽可能公平地分配部分稀缺的产品,政府往往通过类似发放“粮票”的方式实施物资配给制度来控制需求。而配给制度本身就是与自由市场的特征相冲突的。
市场自由化程度降低,由此对居民生活所造成的不便利性是全面价格管制的隐形成本,而这一成本则是要由所有消费者共同承担。全面价格管制措施的实施往往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但是如果此时存在一个更大的社会焦点可以转移这一矛盾,那么价格管制维持物价稳定的效果可以持续较长的时间,这也是二战期间美国全面价格管制成果较好的原因之一。
由于市场自由化程度的降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积极性也很有可能会相应降低,最终会表现为货币流通速度的下降。在1942年5月至1946年6月、1971年8月至1972年12月两次较为成功的全面价格管制时期,美国的货币流通速度都出现了下降。而在价格管制措施取消或放宽之后,货币流通速度也会逐步恢复到价格管制以前的水平。
然而,全面价格管制并不是彻底根除高通胀的灵丹妙药。历史经验表明,价格管制只是延缓了通胀到来的时间。待到全面价格管制放松或取消之时,货币流通速度将会加快并逐步恢复到正常时期的水平,同时物价往往会有快速的上涨。1946年6月全面价格管制结束以后,美国CPI同比增速迅速从6月份的3.3%飞速上升至12月底的18.1%;类似的,美国政府在1973年初认为价格管制措施已很好的控制通胀,并大幅放宽管制措施后,通胀压力也出现了明显的上升。也就是说,以全面价格管制来控制通胀只是以未来的“长痛”来代替眼下的“短痛”。
6.3 价格管制经验对当前的借鉴意义
当前世界主要国家中几乎不存在全面价格管制的现象,但是对部分重点行业进行价格管制则是非常普遍的。以电力行业为例,发达经济体中对电力行业进行价格管制国家的占比接近40%,新兴经济体中则接近60%。世界银行的工作论文指出[10] :发达经济体更倾向于对公用事业和能源行业进行价格管制,电力、通讯服务、邮政服务、水的生产与供应、石油产品、药品是最容易受到管制的行业;新兴经济体则更倾向于对能源和农产品进行价格管制,石油产品、电力、水的生产与供应、谷物、食糖、大米是最容易受到管制的行业。
[10] Guenette, Justin Damien. "Price Controls: Good Intentions, Bad Outcomes."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9212 (2020).
当前,国内保供稳价相关政策的主要焦点在能源和农产品领域。最近半年以来,一系列涉保供稳价政策落地。而在近期能源价格维持高位、部分农产品价格快速上升的背景下,发改委先后为先后在7月1日和7月4日召开“安排部署电煤中长期合同换签补签工作会议”和“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专题会议”,有效稳定住市场对相关商品的价格预期。
但值得注意的是,就抑制整体通胀来说,针对部分行业的价格管制可能不会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从国内的经验来看,以2010年为例:在通胀压力便逐步增大的背景下,发改委先后在农产品、能源等领域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稳定经济运行,具体措施包括开展农产品市场专项价格检查、加大政策性储备粮油肉投放、协调煤电油运等 [11],并于2010年11月20日发布《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但是CPI同比增速直到2011年8月才从高点回落。因此,如果通胀压力持续上升,那么国内价格管控的范围有可能会扩大。在对部分价格进行管制过程中,可能会反而激发其他供需矛盾并不十分突出的领域进入价格上涨趋势,带来新的投资机遇。
[11] 中国政府网,发展改革委:2010年价格运行情况与政府调控措施,https://www.gov.cn/gzdt/2011-01/24/content_1791370.htm
除价格管制外,当前西方发达经济体也在考虑对能源企业征收使用暴利税的方法应对上游资源品价格上升所带来的影响。英国政府在5月26日正式宣布对国内的原油和天然气公司征收25%的暴利税,毕马威的分析指出该法案将使得英国原油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40%上升到65%。[12]与此同时,美国也在推进对原油企业征收暴利税的立法工作。3月初,美国参议员谢尔顿·怀特豪斯和众议员洛·卡纳先后在参议院和众议院提交了《大型油企暴利税法案》(Big Oil Windfall Profits Tax Act),该法案意在对原油产量(或进口量)在30万桶/日以上的原油生产商(或进口商)的“非正常利润”(来源于当前原油价格高于2015-1019年原油均价所产生的利润)征收税率为50%的暴利税。
[12] https://home.kpmg/uk/en/home/insights/2022/05/tmd-uk-government-announces-windfall-tax-on-extraordinary-oil-and-gas-profits.html
历史上征收暴利税的法案并不多,其中最著名的当属《1980年原油暴利税法案》(Crude Oil Windfall Profits Tax of 1980)。这一法案规定原油暴利税税率为70%,税基为当期原油价格高于基期原油价格(经通胀指数调整后)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该法案提交国会后、还是国会对该法案正式审议通过之后,美股石油天然气行业股价的走势均延续了此前的上涨趋势。
1)测算误差:历史早期有关价格管制的描述可能存在偏差;一战、二战时期批发物价指数的统计方法可能存在不足,早期美股收益率数据可能存在记录错误的问题,由此可能引发测算误差。
2)国内政策变化超预期。如果保供稳价等相关政策的实施力度减弱,那么国内市场出现价格管控的可能性会减小。
3)海外政策变化超预期。如果发达经济体能源政策趋于缓和,全球主要国家出现价格管制的可能性将会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