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新规正式稿”),为2023年2月18日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稿,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我们点评如下。征求意见稿的点评请参考我们2023年2月20日发布的报告《剖析<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及债市的影响》。
一、权重法方面: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次级债权等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下调
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权重法下,资本新规正式稿对各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的规定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一致,以下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下调:
►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资本新规正式稿将第一档商业银行对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进一步下调,更加对标国际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对按揭贷款占比较高的银行形成边际利好。
►工商企业股权投资:资本新规正式稿将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由征求意见稿的400%下调至250%。
►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次级债权: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对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50%,资本新规正式稿将其下调至100%,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仍维持150%。截至2023年11月1日,国开行、进出口银行共存续二级资本债9支,余额合计2700亿元。
►表外项目方面,基于服务贸易的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由征求意见稿的100%下调至50%。
图表1:第一档商业银行对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进一步下调
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金公司研究部
图表2: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下调
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金公司研究部
二、资管产品方面:计量规则变动不大,穿透法下放松对独立第三方的认定,穿透后的基础资产要进行账簿划分
资管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在总体要求上与征求意见稿相差不大,主要是新增明确对于同一产品,商业银行应在持有期内使用统一计量方法。核心调整在于补充和明确穿透法的实施条件和计量规则。具体而言:
►需要对穿透后的基础资产进行账簿划分,根据风险类别分别纳入对应的风险框架计量。商业银行采用内评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需要按照内评法相关要求计算各风险参数,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将股权风险暴露除外,正式稿中已无相关表述。
►采用穿透法需满足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对于“独立第三方”,在“特定情况下,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根据《资本监管政策问答》,现阶段“特定情况”是指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也就意味着银行投资公募产品的穿透清单在理论上可由公募基金自身盖章提供,不过实操上能否实现可能还需与证监相关规定交叉合适,发起式公募包括专户等应该问题不大。第三方认定上,需至少满足:商业银行能够从第三方获取其用于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充足信息;第三方的计量频率应至少与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的频率相同;第三方为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第三方的计量结果应经外部审计,且审计结果合格。对于信用风险,第三方应采用权重法,对于市场风险,第三方不得使用内部模型法。此外新增要求,第三方应计量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需要计量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时,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等于1.5倍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与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之积。
三、合格信用风险缓释方面:明确期限错配认定,丰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种类,调整回购交易涉及的风险权重底线豁免要求
合格信用风险缓释方面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三点。
►一是期限错配上,对于合格质物剩余期限短于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正式稿补充明确若交易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质物的补充、置换机制,能够确保风险暴露剩余期限被完全覆盖的,不视为存在期限错配,否则应视为存在期限错配且不具有戏弄风险缓释作用。
►二是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种类的丰富,主要体现在信用衍生工具,在原有种类基础上,新提及了信用违约互换、信用保护合约、信用保护凭证,以及明确了总收益互换是指具有总收益互换功能的信用衍生工具。
►三是对于回购交易:1)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仅隔夜交易或风险暴露和质物都是逐日盯市和逐日调整保证金的,其质物质押风险暴露可适用10%的风险权重,正式稿中将隔夜放宽至“7天(含)以内”。2)对于回购交易对手为符合条件的核心市场参与者,其质物质押的风险暴露可适用0%的风险权重,相比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市场参与者,正式稿中新增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多边开发银行、满足一定资本或杠杆率要求且受监管的资管产品(此前仅为开放式公募产品),意味着能够享受到0%风险权重豁免的交易范围会得到扩大。
图表3:核心市场参与者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充
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金公司研究部
四、资产证券化方面:明确NPL ABS的风险权重下限为100%,对于商业银行来说,NPL ABS的性价比可能有所降低,但对非银投资者来说可能是个机会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使用内评法、标准法或者穿透法的情况下,NPL ABS的风险权重下限为100%,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使用外评法,若可以则风险权重与其他类型的ABS一致,最低可至15%。正式稿中删除了相关定语,直接规定“不良贷款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下限为100%”,下限高于大部分其他类型的ABS。对商业银行投资者来说,相较其他ABS,NPL ABS的风险权重更高,可能会减少对此类产品的投资。但对非银投资者来说,该类产品的吸引力或有提升。
►其他细微变化还有:(1)明确ABCP的流动性便利一定情况下可为优先档次。(2)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计量重叠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时的可选方法。(3)“简单、透明、可比”标准中,修改商业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下限为65%。
五、过渡期安排: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和信息披露分别设置2年和5年过渡期
资本新规正式稿对过渡期安排进行明确,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其间逐步提高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我们认为,这一安排与今年7月起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的过渡期安排相符,有助于银行平稳过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将五级分类范围由贷款拓展至非信贷资产,并设置过渡期安排,要求银行在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3]。与之对应,资本新规正式稿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同样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两者过渡期保持一致,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合理增提损失准备,平滑对资本净额的影响,保证平稳过渡。
►二是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稳妥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
总体来说,资本新规正式稿相较征求意见稿边际放松,有助于缓解银行的资本压力。当前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等仍依赖银行的相应配合,资本新规正式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银行在资本方面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相关信用利差的压缩。此外,资本新规明年初正式施行,权重法下部分风险权重的调降以及对实施资本计量高级办法银行风险加权永久底线要求的放宽,均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提振形成利好,有助于缓解当前由于四大行将在2025年初面临TLAC监管所带来的银行二永债的供给压力。
风险
银行资产配置相对意愿变动导致相关债券估值波动。
本文作者:李思婕(SAC执证编号:S0080521110001)、东旭(SAC执证编号:S0080519040002)等,来源:中金点睛 (ID:CICC_Persp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