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重磅自律规则修订。
11月24日晚间,中基协同时修订发布两份重磅自律规则——《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下称“《注册登记规则》”)。
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其配套规则的修订细化了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并结合行业实际丰富了从业资格取得方式,为境内外基金专业人才合规从业提供便利条件。
具体来看,《管理规则》明确了五类人员应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拓展了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其中三类人员可豁免基金从业考试科目;明确六项禁止性执业行为,禁止从业人员有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行为。
对于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对过去碎片化的规则进行了梳理整合,规范了各类特殊产品基金经理的具体标准,将投资经理登记管理规程统一纳入自律规则中,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员专业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要求,将规则名称改为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注册登记规则》对于基金经理的申请、注册及离职问题则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其中,对于产品处于募集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封闭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时,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新修订的规则中提到,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这就是杜绝了基金经理‘半路先跑’,”对此,有基金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基金经理发行了几年期产品,在还没结束第一个封闭期就能随意离职,新规则下,对基金经理的离职后去新公司发行产品有了更多限制,相信这对于基金持有人来说是一个很鼓舞人心的消息。
中基协表示,下一步,将依据上述自律规则稳步开展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执业行为记录,持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专业素养。
明确五类人员应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管理规则》明确五类人员应当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是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二是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
三是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四是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三类人员可豁免基金从业考试科目
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实施规定》”)修订后,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以下五种。
一是基金从业考试。按照所从事的业务类型通过相应考试科目。
二是资格认定。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或者具备境外相关从业资质的境外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专业科目。
三是从业经历认定,具备10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私募股权(含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
四是“学历认定+考核”。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相关人员在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前,应当通过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
其中,从业人员通过学历认定、从业经历认定等方式注册从业资格的,应当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规定的后续职业培训。
此外,申请人通过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要求。《管理规则》要求其近5年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未被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处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
五是“专项培训+考核”。前期在“专项培训+考核”试点中已经取得临时从业资格的部分商业银行基金销售人员,临时从业资格到期并完成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后可申请将临时从业资格转为基金从业资格。
禁止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管理规则》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资格管理、后续培训和执业行为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在执业行为方面,中基协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忠实义务、审慎义务、守法合规义务、利益冲突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适当性义务、公平竞业义务和保密义务。
同时,此次修订新增了对基金从业人员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即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
另外,从业人员不得有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
从业人员违反执业行为规范的,中基协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措施。其中,从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协会将从重处理。
对在业务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1至5年内不予注册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对违规人员的追责做到一追到底,防止通过辞职、离职或变换任职单位等手段逃避追责。
对于未按要求履行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的机构,中基协将根据具体情形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纪律处分措施。同时,中基协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约束
修订后的《注册登记规则》加强了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约束。
其中,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募基金管理人中负责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负责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述机构以下统称公司)中负责年金、养老金或者社保基金等投资管理业务,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中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参照适用该规则。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一是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从事私募资产管理或投资管理的投资经理等纳入了自律规则适用范围,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员实施了全口径执业行为自律管理。
二是细化了投资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材料等注册登记要求,从入口端强化机构及投资管理人员服务长期资金的能力。
三是强化了对投资管理人员流动的合理性、平稳性要求,更好地维持产品投资运作的稳定,加强对募集期、封闭期、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等情形下基金经理的离任及变更管理要求,保障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机构在有关投资管理人员的制度建设、流程办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应当承担的职责,压实机构主体管理责任。
限制基金经理随意离职
值得一提的是,在《注册登记规则》中,对于基金经理的申请、注册及离职问题则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
其中,明确提出了14种情况不得给予注册,以下4种情况尤为引人关注:
一是,无特殊情况下管理公募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
二是,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
三是,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或者最近1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次以上。
四是,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此外,在申请基金经理注册,拟聘任基金经理则需要承诺: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1年内主动离职。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亲笔书写个人承诺,在承诺中明确不少于1年的最短任职期限,并签名。
对于基金经理的变更,《注册登记规则》明确,当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封闭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时,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明确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任职要求
修订后的《注册登记规则》对基金经理任职主要有两方面要求。
一方面,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满足对投资管理、投资研究等业务经验的年限要求且最近1年在金融机构从事有关工作,符合诚信合规有关要求,并且通过了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另一方面,管理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REITs基金等特殊产品的,在满足前述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对应的从业经验或者投资业绩要求等。
此外,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当及时办理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和离任注销。调整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或者安排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应当及时办理基金经理变更备案。
同时,《注册登记规则》也对投资经理的任职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方面,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满足对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的年限要求,符合诚信合规有关要求。
另一方面,担任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投资经理的,在满足前述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对应的从业经验和投资业绩要求等。聘任、解聘投资经理,应当及时办理投资经理的任职登记和离任注销。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原文标题:《中基协修订两大规则:基金经理不得随意离职,从业者不得奢靡炫富、拜金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