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0年,重要管理办法再修订

上海证券报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显提高了出资人准入标准。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限制消金公司盲目扩张。拓宽了消金公司展业范围。

时隔10年,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再修订。

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消费金融公司征集意见和建议。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内控合规管理、监管监测指标,以及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要求等方面。

据记者了解,上次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要追溯至2013年。“目前,大中型商业银行在发展消费金融方面,无论是意愿还是能力,都已经显著提高,且具备综合化经营和规模化客群等明显优势。同时,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已相对较高,客群下沉基本到底。”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向记者表示,在这样的背景下,拟制定《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重新校准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定位,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31家开业经营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

大幅提高准入标准

与现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现行试点管理办法”)相比,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有紧有松”。“紧”的一面,主要体现在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显提高了出资人的资产、营收等指标标准。例如,对于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要求由不低于600亿元提高至不低于5000亿元;对于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营业收入要求由300亿元提高至600亿元,连续盈利时间要求则由2年提高为3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的50%,而现行试点管理办法为30%;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现行试点管理办法要求注册资本为3亿元。

“紧”的一面还涉及内控合规管理,优化监管监测指标,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要求。例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流动性比例、担保增信业务规模限制等监管指标。比如,要求杠杆率不得低于4%、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业内人士认为,增加“杠杆率”指标,可弥补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的单一缺陷,限制消金公司盲目扩张。

“松”的一面主要是拓宽消金公司展业范围。比如,在基础业务方面,由“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扩大至“接受股东、股东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经营资产证券化业务等。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向记者表示,相对现行试点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更为全面和完善,补充了此前已经发布过的一系列监管条件,形成了更为适配现行监管需求和产品的监管模式,对于保障消费金融未来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消金公司梯队明显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31家开业经营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今年9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2)》显示,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突破3亿人次,达到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分别达到8844亿元和8349亿元,同比增长均为17.5%。

31家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梯队效应明显。以截至2023年上半年末的总资产规模计,排名前5的消费金融公司分别是蚂蚁消金、招联消费金融、兴业消金、马上消金和中银消金,分别为1971亿元、1732.4亿元、831.23亿元、676.73亿元、670.01亿元。业绩方面,这5家公司上半年分别实现收入38.16亿元、93.66亿元、78.66亿元、55.37亿元、37.24亿元。

据记者了解,现行试点管理办法于2009年出台,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设定了监管框架。2013年,监管部门对该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同时解决彼时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较为迫切的重点问题。例如,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放开营业地域限制。

董希淼认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发展的14年来,我国经济总量、物价水平、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经营风险等均发生相应变化。2009年启动试点,重在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增加供给、促进消费;2014年扩大试点,主要是推动消费金融公司下沉服务、普惠大众。“《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如果正式出台,将使制度办法更加与时俱进,更加适合形势发展变化,进而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未来发展,董希淼还建议,适当放开消费金融公司贷款额度和用途限制,支持错位服务、有序竞争,填补市场和客户金融需求的空白,“建议针对不超过20万元的贷款,只做负面清单类的用途约束,支持消费金融公司更好地服务个体工商户、二手车消费者等客群。”

本文作者:魏倩,来源:上海证券报,原文标题:《时隔10年,重要管理办法再修订》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