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修订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李红骏表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已十余年,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根本变化,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在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上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次修订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际,为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提供基本遵循,可谓与时俱进、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在他看来,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避免脱实向虚。《三个办法》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制度遵循,是各类信贷产品与服务的“根”。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本次修订增加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办理贷款,持续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质效,切实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
另一方面,本次修订既遵循了原则性,又为差别化经营需求提供了一定的灵活度。对原有规定中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的要求进行更新,比如流动资金测算,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的执行标准;再如,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超过应由总行审批或授权,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5年,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
就《三个办法》来看,在贷款受托支付方面,此次优化调整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个人贷款,明确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与此同时,适度延长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满足相关合理需求。将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最长放宽至十日,并明确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限。三个办法还增加了借款人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高受托支付灵活性。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明确对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于放款后及时完成审核。
此外,今后不再对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进行考核。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
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认为,此次修订满足了金融监管与时俱进的需要,有助于提升监管规范性,也优化了信贷金融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持,还体现了防控风险这一金融工作主题。
“此次修订明确了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个人经营贷款的期限要求,填补了现行办法在防范期限错配风险方面的制度空缺;对还款频率和时限作出了明确要求,对受托支付的金额与时限标准进行了优化,有助于中小银行的贷款风险管理。这些修订将督促银行业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程实谈道。
在贷款期限方面,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本次修订明确:一是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二是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三是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招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朱江涛表示,新修订的《三个办法》增强了管理适配性、提高了管理措施灵活度、提升管理规范化水平、强化贷款用途管理。与上一版本的制度相比,《三个办法》更贴合现阶段信贷实际,与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适配度更高,对银行经营管理的指导更加清晰。
在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方面,《三个办法》也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具体而言:
一是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发布实施《三个办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将做好“三个办法”的实施工作,积极推动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胡志挺,来源:澎湃新闻,原文标题:《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贷款《三个办法》,有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