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周五,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对IPO是否倒查十年、如何加大打击操纵市扬、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目前没有IPO倒查10年安排,大幅提高拟上市企业现场检查比例
证监会首席风险官、发行司司长严伯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系统坚持以投资者为本,从严审核拟上市企业,对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严惩不贷,用监管的威慑力让企业不敢“带病闯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谈及“IPO要倒查10年”的报道,严伯进一步指出,防范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目前没有IPO倒查10年的安排,媒体出现这方面说法,体现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质量的关心关注。
“在发行上市监管工作中,我们正在持续加强全链条把关,严审重罚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我们也将大幅提高拟上市企业现场检查比例,以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回应投资者的关切。”严伯进称。
精准识别、严厉打击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
就如何进一步打击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以及大股东违规占用等违法行为,证监会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表示,操纵市场通过人为操控,扭曲股票价格,引发股价暴涨暴跌,误导投资者交易决策,获利离场后,留下“一地鸡毛”,让投资者损失惨重,其实质就是“骗”;内幕交易中少数人掌握内幕信息,抢先交易,占有更多获利机会,妄图在“无人察觉”中谋取暴利,其实质就是“偷”。
对此,证监会将通过全方位监控、大数据碰撞、多渠道收集、智能化分析等多维技术手段构建“穿透式”线索筛查体系,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精准识别、严厉打击。
李明进一步表示表示,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违背忠实义务,利用其身份职位优势,偷看“底牌”,控制信息披露、炒作热点、安排股评、囤积股票、对倒拉抬、抢先交易,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必须予以严惩。
“我们将加强信息披露与交易监管联动,对相关线索进行增维拓展分析,持续精准高效打击,让敢于以身试法的关键少数受教训、长记性;另一方面,紧盯新型违法案件。及时打击利用新产品、新技术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监管盲区。”李明表示。
他举例称,如某些团伙利用场外个股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放大操纵收益,部分人员对LOF基金、可转债等品种实施操纵,目前均已从严查办。近期,还出现部分团伙利用远程操控软件隐藏交易痕迹操纵市场,为快速卖出而清仓式砸盘出货,牟取巨额非法利益,我会已配合公安机关完成收网,后续将推动严肃刑事追责。
不让造假者“瞒天过海”“蒙混过关”
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一目标,李明介绍,证监会将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以及大股东违规占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证监会将持续投入更大人力、物力,通过年报审阅、公司历史数据对比、行业数据对比、重大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处置等多元化渠道识别造假线索,并通过现场检查核实验证,进一步提升线索发现能力。
李明表示,将紧盯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调节利润等恶劣行为,不让造假者“瞒天过海”“蒙混过关”,我们还将注重全流程监管执法,把好“入口关”,坚持“申报即担责”,日前我会对思尔芯申请科创板首发上市过程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的首例。畅通“出口端”,对重大违法企业坚决出清。
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违规占用担保等“监守自盗”行为,我们将打好“组合拳”,通过打击惩处、清查追偿、限期整改、移送公安,让其“人财两空”。此外,对于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我们将坚持“一案双查”,督促、警示“看门人”切实归位尽责。
处罚力度会越来越大,违法成本也会越来越高
关于如何提高违法成本这一问题,李明表示,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实是投资者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近年来,我们从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刑事追责等方面持续发力,努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我会积极推动修订《证券法》,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推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提高证券犯罪的刑期,加大刑罚处罚力度。
2020年《证券法》修订后,证券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已有大幅提高。对欺诈发行行为,罚款限额从募集资金百分之五,提高到最高可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最高罚款6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交易,从给予违法所得1-5倍罚款,提高至1-10倍罚款。近期按照新《证券法》查处的一批案件,已经充分体现了加大处罚力度的效果,比如奇信股份案,我们对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和组织指使的实际控制人分别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公司欺诈发行行为处以4000万元的罚款。
从执法周期来看,目前还处于新旧《证券法》的交替适用期。我们查处的部分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前,随着这类案件的逐步加快处理完毕,今后将会有更多案件适用新《证券法》,处罚力度会越来越大,违法成本也会越来越高。
高莉: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欢迎参加证监会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先生,首席风险官、发行司司长严伯进先生。首先,请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先生介绍有关稽查执法情况。
李明: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证券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昨天下午,我会官网上公布了6份处罚决定书,我们关注到已有不少媒体跟进报道,体现出大家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稽查执法是证监会监管的核心和关键一环,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有力的保障。一个市场要人气兴旺、蓬勃发展,最关键的是大家相信这个市场是公平公正的。我们还将继续努力,依法从严办理每一起证券违法案件,完成好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职责使命,不辜负广大投资者的殷切期待。
高莉:下面,我们进入问答环节。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记者: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历来为市场所关注,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看待?接下来准备采取哪些举措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李明: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运行的逻辑起点,资本市场所有产品几乎都与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的价值,取决于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未来盈利能力。如果上市公司“说假话”“做假账”,必然会严重影响、干扰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市场也就无法有效运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一目标,我们将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以及大股东违规占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我们将持续投入更大人力、物力,通过年报审阅、公司历史数据对比、行业数据对比、重大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处置等多元化渠道识别造假线索,并通过现场检查核实验证,进一步提升线索发现能力。这些年,我们也逐步积累了大量有效的监管数据,在运用大数据比对方面也形成了很多成果。我们将紧盯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调节利润等恶劣行为,不让造假者“瞒天过海”“蒙混过关”。我们还将注重全流程监管执法,把好“入口关”,坚持“申报即担责”,日前我会对思尔芯申请科创板首发上市过程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的首例;畅通“出口端”,对重大违法企业坚决出清。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违规占用担保等“监守自盗”行为,我们将打好“组合拳”,通过打击惩处、清查追偿、限期整改、移送公安,让其“人财两空”。此外,对于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我们将坚持“一案双查”,督促、警示“看门人”切实归位尽责。
但我们也应看到,虽然上市公司中存在“害群之马”,但总体看,上市公司仍是中国优秀企业群体的代表,囊括了七成国内500强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盘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沪深两市5116家上市公司仅占全国5000多万家企业主体的万分之一,但缴纳的税费相当于全国税收比重的1/4,营业收入相当于GDP的近六成。过去五年,上市公司累计研发投入5.8万亿元,研发投入已占全国企业研发支出的一半,创新领跑者地位更加彰显。同时,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示范样本,执行与国际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内控规范。可以说,上市公司这个称号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荣誉。欺诈造假的公司只是少数。我们理解广大投资者是“爱之深、责之切”,也深知我们的工作与投资者的期望相比还有差距,我们将持续加强监管执法,着力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努力营造让投资者安心、放心的投资环境。
证券时报记者:您怎么看待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危害,能否介绍一下稽查执法下一步打击操纵市扬、内幕交易方面的主要考虑?
李明:操纵市场通过人为操控,扭曲股票价格,引发股价暴涨暴跌,误导投资者交易决策,获利离场后,留下“一地鸡毛”,让投资者损失惨重,其实质就是“骗”;内幕交易中少数人掌握内幕信息,抢先交易,占有更多获利机会,妄图在“无人察觉”中谋取暴利,其实质就是“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会破坏以价值投资为导向的市场生态,助长打探消息、投机炒作的恶劣风气,干扰投资者价值判断,形成了脱离基本面“炒差炒烂”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市场定价功能发挥,侵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此,我会将通过全方位监控、大数据碰撞、多渠道收集、智能化分析等多维技术手段构建“穿透式”线索筛查体系,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精准识别、严厉打击。一方面,重点惩治关键少数。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违背忠实义务,利用其身份职位优势,偷看“底牌”,控制信息披露、炒作热点、安排股评、囤积股票、对倒拉抬、抢先交易,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必须予以严惩。我们将加强信息披露与交易监管联动,对相关线索进行增维拓展分析,持续精准高效打击,让敢于以身试法的关键少数受教训、长记性;另一方面,紧盯新型违法案件。及时打击利用新产品、新技术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监管盲区。如某些团伙利用场外个股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放大操纵收益,部分人员对LOF基金、可转债等品种实施操纵,目前均已从严查办。近期,还出现部分团伙利用远程操控软件隐藏交易痕迹操纵市场,为快速卖出而清仓式砸盘出货,牟取巨额非法利益,我会已配合公安机关完成收网,后续将推动严肃刑事追责。
第一财经记者:当前,部分投资者反映一些案件处罚结果过轻,请问,证监会将如何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李明: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实是投资者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近年来,我们从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刑事追责等方面持续发力,努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我会积极推动修订《证券法》,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推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提高证券犯罪的刑期,加大刑罚处罚力度。
2020年《证券法》修订后,证券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已有大幅提高。对欺诈发行行为,罚款限额从募集资金百分之五,提高到最高可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最高罚款6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交易,从给予违法所得1-5倍罚款,提高至1-10倍罚款。近期按照新《证券法》查处的一批案件,已经充分体现了加大处罚力度的效果,比如奇信股份案,我们对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和组织指使的实际控制人分别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公司欺诈发行行为处以4000万元的罚款。
从执法周期来看,目前还处于新旧《证券法》的交替适用期。我们查处的部分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前,随着这类案件的逐步加快处理完毕,今后将会有更多案件适用新《证券法》,处罚力度会越来越大,违法成本也会越来越高。
从追责程序来看,我国将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和刑事追责分为三类不同的独立程序分别处理。民事赔偿兼具赔偿投资者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特别是集体诉讼,更能触及违法者痛处,令投资者拍手称快。行政执法常常可以为民事索赔和刑事追责提供证据先导,从过往案例来看,我们一公布执法信息,投资者保护机构、律师和投资者就开始行动起来,组织民事赔偿诉讼,违法者往往因随之而来的民事责任而承担巨额赔偿,甚至是“倾家荡产”,这也是执法震慑力最直接的体现。如康美药业案,证监会按照2005年《证券法》顶格罚款60万元,但后续有5万多中小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赔24.59亿元。泽达易盛案,证监会依据新《证券法》罚款8600万元,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和解获得2.8亿元全额赔偿。对于一些涉嫌犯罪的证券违法案件,我们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獐子岛时任董事长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天山生物相关主体被判处无期徒刑。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不枉不纵的法治原则,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丰富惩戒手段和方式,综合运用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失信惩戒、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行政措施,用好集体诉讼、支持诉讼和刑事手段,对违法者形成叠加打击效应。
上海证券报记者:全面加强监管形势下,稽查执法将承担更重使命、面临更大挑战,请问证监会下一步对加强稽查执法有何考虑与工作安排?
李明:净化市场生态、维护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保障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发挥,是稽查执法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既是沉甸甸的担子,也是我们前行的动力。当前,资本市场新产品新技术加速演变升级,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花样翻新,我们的调查手段、技术急需迭代更新,执法资源存在不足。此外,面对面取证的工作特点,也决定了在执法实践中各种软硬对抗还比较普遍,特别是在现有法律授权有限、手段不足的情况下,甚至还出现了暴力抗法的情况,比如近期我会在某起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不仅拒绝配合调查,还挥拳殴打2名执法人员(其中1名为女干部),分别导致执法人员颈部、面部受伤。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执法压力。
面对上述情况,我们将切实增强金融报国情怀和政治担当,持续提升执法能力。在线索发现方面,强化科技监管应用,提升举报奖励金额,坚持露头就打。在案件查办方面,我们将更加聚焦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违规占用担保、违规减持、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密切盯防并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投资者入市提供良好的市场秩序,使投资者投资时有信心、有恒心。针对市场高度关注的案件,我们将主动通报工作进展与处罚结果,并及时发布类案情况、执法综述,提升执法透明度。我们还将充分利用公安、检察驻会办公、沟通便利的机制优势,加强与相关部委的协作配合,在信息通报、形势分析、案件办理等方面加强联动,依靠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把“零容忍”执法毫不动摇、一以贯之的执行到位。
此外,我们还要充分发挥稽查执法的“惩罚”“教育”“治理”三重功能,不是仅仅一罚了之,更要及时发现监管漏洞、促进制度完善,以罚促改,以罚促管,注重在惩罚之后努力实现对市场生态的涵养和修复。
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将以“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为标准,进一步站稳人民立场,持续提高执法专业能力与规范化水平,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制度防线,努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执法干部队伍。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近日,有媒体报道IPO要倒查10年,请问证监会有何回应?
严伯进:证监会系统坚持以投资者为本,从严审核拟上市企业,对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严惩不贷,用监管的威慑力让企业不敢“带病闯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企业上市后,财务真实性仍是日常监管的重中之重。我们综合运用定期报告监管、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循环筛查高风险可疑类公司,发现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无论是在审的拟上市企业,还是已经上市的企业,无论是什么时候上市的企业,都要受到证监会持续严格监管。
防范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目前没有IPO倒查10年的安排,媒体出现这方面说法,体现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质量的关心关注。在发行上市监管工作中,我们正在持续加强全链条把关,严审重罚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我们也将大幅提高拟上市企业现场检查比例,以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回应投资者的关切。
高莉:感谢大家对证监会工作的关注。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下次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