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联手“内幕交易”,监管重罚超百万

木辛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内幕交易”而被处分的人不少,但联合近七旬老母,公然以自己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的人还不多见。

下面就是一例。

根据监管机构相关公告,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林)收购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电路)的股权案,引发了一起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者是天津普林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冉某某及其68岁的母亲,两人共计获利137785.26元,被罚款115万元。

如此重罚的背后是怎么一桩案情呢?

上市公司筹划并购

根据相关公告,早在2022年4月前,天津普林就有收购泰和电路的想法,但因为泰和电路在环保手续方面存在缺陷,相关收购工作只能暂停。2022年11月,泰和电路取得了相关机构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同年11月14日,天津普林重启了收购计划。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天津普林的总经理庞某、财务总监王某、董秘束某峰和惠州市弘瑞成股权投资、泰和电路、TCL数码科技等公司多次开会,其中部分人士和机构又与申万宏源、嘉源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内的人士召开了多次会议,就尽职调查、收购相关法律及会计问题、交易协议内容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2023年4月12日,中联评估完成对泰和电路的评估,确定其估值约为5.36亿元,天津普林据此确定本次收购总交易对价为4.23亿元。

2023年4月24日,在前期讨论的基础上,申万宏源形成《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初稿。

2023年4月27日,天津普林、弘瑞成、TCL科技、泰和电路等确定了最终的交易估值意向,签署《收购意向协议》并由天津普林于当日晚间进行公告。

综上,天津普林筹划和实施收购泰和电路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所列事项,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2年11月14日,于2023年4月27日晚间公开。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冉某某生于1987年2月,是天津普林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也是此次内幕交易的主人公,冉某某得知此次内幕消息的过程如下:

2023年1月至2月期间,天津普林董秘束某峰在公司会议室就天津普林收购事项并表的相关问题咨询冉某某。

2023年3月7日,束某峰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继续就天津普林收购事项与冉某某进行探讨,讨论内容包括收购并表的时间点、价款支付比例、关联交易风险、资产评估方法、对标的的控制管理等。

2023年3月7日至4月3日,束某峰持续向冉某某咨询天津普林收购事项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

有关方面由此认定:冉某某于2023年1月至4月3日持续接受天津普林董秘关于收购泰和电路后天津普林的财务处理等事项的咨询沟通,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天津普林公告的重组信息高度吻合。冉某某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7日。

母子一同内幕交易

冉某某在与天津普林董秘束某峰的沟通中得知天津普林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后,于2023年3月至4月多次向其母亲李伟推荐买入“天津普林”,并对买入“天津普林”的时间、价格提供具体建议。

文书显示,李某生于1955年9月,时年68岁,和冉某某系母子关系,在“李某”证券账户首次交易“天津普林”前,李某与冉某某长期共同居住,且联络接触频繁。

“李某”证券账户于2010年3月23日开立,由李某本人控制使用,资金归属为家庭资金。

内幕信息公开前,2023年4月6日至4月27日,“李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天津普林”成交242200股,成交金额2251224元;累计卖出“天津普林”成交78400股,成交金额722697元。2023年9月12日,“李某”渤海证券账户卖出“天津普林”成交163,800股,成交金额1665485.50元,获利134035.33元

此外,2023年4月27日上午,冉某某委托李某使用“冉某某”证券账户于买入“天津普林”,交易金额36,000元,获利3,749.93元。

性质认定

山西证监局认为,“李某”证券账户此前未交易过“天津普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在冉某某多次建议购买“天津普林”后,本人操作“李某”证券账户于2023年4月6日起买入“天津普林”,买入时点异常。

同时,“李某”证券账户在2023年4月仅买入“天津普林”“中储股份”两只股票,“天津普林”累计买入成交金额为“中储股份”的5.76倍,交易量明显放大。李某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据此,该局认定冉某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对于证监局提出的问题,冉某某、李某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多项意见,山西证监局经过符合决定均不予采纳。

文书显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证监局最终决定:对冉某某处以600000元罚款;对李某处以550000元罚款。

这正应了一句老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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