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调整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减45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减5个基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政府调控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调整了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了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具体如下:

一、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

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5%;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实行差异化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三、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45个基点。

四、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5个基点;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实行差异化政策,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个基点。

上述政策自2024年5月28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要求,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本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原文标题:《上海市调整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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