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日前从业内独家获悉,为配合落实《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指导券商更好地开展程序化交易,中证协组织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征求券商意见。
据了解,《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正文共六章25条,主要包括释义、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行为管理、高频交易管理、违约责任、附则等内容,对券商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作出约定。
《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管理规定》中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对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告。基于此,《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中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甲方)的报告时间、报告信息、重大变更以及券商(乙方)的保密责任进行了约定。
投资者首次开展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券商报告,在券商对其提交的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报告的信息包括: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代码、指定交易的会员/托管会员机构、产品管理人等;账户资金信息,包括账户的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率等;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执行方式、最高申报速率、单日最高申报笔数等;交易软件信息,包括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开发主体等;其他信息,包括甲方(投资者)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投资者应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自然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之前向券商进行变更报告。属于重大变更的情形包括:账户资金规模较此前报告情况发生明显变化;杠杆资金来源发生变更或者规模较此前报告情况发生明显变化;联络人发生变更;账户最高申报速率或账户单日最高申报笔数发生变更;主要交易策略发生变更;交易软件信息发生变更;账户停止进行程序化交易;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券商有权对投资者的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监测识别,对投资者的程序化交易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者身份进行穿透核查,对账户资金信息、账户交易信息和交易软件信息进行核查。
《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清晰地规定了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管理要求。《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客户的禁止交易行为,以及券商按照监管规定有权对程序化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管理,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从严管理。
具体来看,投资者存在下列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投资者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投资者拒不履行或者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投资者拒绝配合券商就程序化交易开展尽职调查,或者拒绝接受券商的核查和检查;投资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或者程序化交易委托出现重大异常;投资者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投资者实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与券商验证测试、风险评估的系统不一致;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给出了高频交易的定义,即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频交易:单个账户在单个证券交易所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单个账户在单个证券交易所每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投资者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除上述规定的应报告信息外,还应向券商报告高频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所在地、测试报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此外,《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还具体规定了违约的责任和后果。《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券商和程序化交易客户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券商为经纪客户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可结合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协议。凡是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明确要求协议约定的事项,无论示范文本是否作出要求,均应在协议中订明;对于协议当事人、投资者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以及协议当事人认为需要予以明确的事项,无论示范文本是否作出要求,券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协议中订明。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赵中昊,来源:中国证券报,原文标题:《《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对券商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权责范围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