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手!超级牛散章建平,顶格处罚!

券商中国
章建平早在90年代即以5万块钱入市,曾创下了“5年时间身价翻150倍”的神话。

顶格处罚!

昨晚,证监会公布了一份关于章建平的罚单。罚单称,章建平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而出借证券账户的人则是章建平的岳父方德基。两人均被证监会处以50万元的顶格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人士认为,从现有的处罚案例来看,这类顶格处罚比较罕见,尤其是对出借人也顶格处罚应该是首次。

借用他人账户被查

罚单信息显示,章建平,男,1966年4月出生,自由职业,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方德基,男,1944年11月出生,退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章建平、方德基借用及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章建平、方德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7月15日,“方德基”国泰君安证券普通户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某营业部。同日,“方德基”国泰君安证券信用户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某营业部。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方德基将上述证券账户出借给章建平使用。章建平借用上述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章建平、方德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章建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方德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超级牛散

对于投资者来说,章建平、方文艳、方德基这三个名字并不陌生,都是A股市场的超级牛散。

根据此前上市公司的一份增持公告,方德基为章建平的岳父,两人是一致行动人关系。章建平与方文艳为夫妻关系,方文艳女士与方德基为父女关系,故三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章建平早在90年代即以5万块钱入市,曾创下了“5年时间身价翻150倍”的神话。据私募排排网,截至2024年4月30日,章建平家族共现身3家公司的股东名单之中,持股总市值为38.29亿元。其中,新进2家汽车整车公司;家族共同持有一家农林牧渔公司,持股不变。

顶格处罚比较罕见

同日,证监会还公布了另一份出借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罚单,处罚金额较上一案例少一些。

罚单显示,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张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及王琳、周艳霞、陈雷、李婷婷出借自己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证监会认为,张锰、王琳、周艳霞、陈雷、李婷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和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张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琳、周艳霞、陈雷、李婷婷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本文来源:券商中国 (ID:gh_6df2146bcb82),原文标题:《证监会出手!超级牛散章建平,顶格处罚!》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