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债务天上来,“挂名董事”不好当了,PE圈慌了

PE机构派往各处的挂名董事们,或许要掂量一下潜在的法责风险了。

“很多PE机构常年累月形成的认知是,投资最差的结果就是资金亏光了。这是机构的认知误区,他们很难理解有一种情形下自己的钱赔光了,还得往里贴钱,而且是一大笔钱。更出乎机构意料的是,机构的合伙人甚至下面的投资经理,发现自己突然被追责。” 觉睿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曾丽璇这样对信风表示。

概念与现实的落差,正在新《公司法》落地后持续扩大。

2013年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出资期限、最低资本与首次出资比例等要求后,众多“未实缴”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认缴资本更是动辄千万、上亿。

创业活力激发的另一面,不少公司因此出现债务纠纷。

随着经济进入震荡期,资不抵债的公司数量上升,很多公司在实际终止经营后成为僵尸企业。

而无法从公司账面资产获偿的债权人,将目光转向出资不实的股东。

为遏制资本虚高、保护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制定了五年实缴出资“天花板”、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规则,这大大限制了股东的期限利益。

而信风多方调研发现,目前与之相关的“董事责任”,可能成为债权人追责过程中的又一大争论漩涡。

曾丽璇解释称“以前的投资环境里,忽略董事任职风险的情况很常见。”

“以科技类企业为代表,创业者初期很容易缺少资金,风投机构会在这个阶段进入并争取董事席位。”曾丽璇表示,“运营得好,创始股东未实缴出资就不会引发问题;发展不好甚至成为僵尸企业,风投机构也觉得钱都赔了,就不了了之。”

对比旧法,新法强调董事信义义务,明确董事应承担核查股东出资情况的义务,并在满足条件时由董事会以公司名义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如若不然,则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强化的义务意味着更大的履职风险,首当其冲的便是由投资机构派驻、鲜少参与公司事务的挂名董事。

信风了解到,当前已有律所组建团队“专门负责向股东、董事追责”。

对手握几十个、乃至上百个项目的PE机构,严格追踪每个公司的实缴资金、财务动态,无疑是一项浩大工程。

“现在对挂名董事而言尴尬的情况是,被投公司已成为停止经营的僵尸企业、但股东没完全出资,债权人将董事一起起诉。”曾丽璇表示,“为避免被动,大部分PE机构都必须重启对过往投资的核查。”

新法之变

新法对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性质并未明确,实践及理论中尚存争议。

强化股东出资与董事责任,是新《公司法》的重点。

原《公司法》未明确董事对未实缴股东的催缴义务,但在2020年修正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未尽《公司法》规定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公司股东追偿。

新《公司法》延续了上述精神,并在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新法显然不止于对旧法的继承。

据此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债权人在追索股东出资不实责任时,可同时要求董事承担责任,即要求董事须为股东的“空头注资”买单,具有潜在担保特征,而后董事可再对股东进行追偿;

而按新《公司法》规定,董事所担责任,在于弥补因自身失职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的伤害。

当下争议的关键在于,董事究竟承担“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未履行催缴义务的独立责任”。

信风了解到,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追偿权,目前也还未有涉及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而后续追责股东的公开案例。

学界对此亦有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是出资义务主体,董事承担赔偿后有权向相应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曹守晔主编的《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均沿袭相似观点。

另有观点则坚持,董事承担的是违反信义义务的违信责任,不存在事后追偿。

中国政法大学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建伟,在其主编的《公司法评注》中强调,未尽核查催缴出资义务的董事对于公司的赔偿责任,属于违信责任,而非对于股东补缴责任的替代或者担保责任,这是一种独立责任。

新法对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所导致的赔偿范围,尚未明确统一标准。

有观点针对此指出,应将董事赔偿范围限定在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内。

“不应忽视董事过错与公司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曾丽璇表示,“例如,股东拒绝出资、无出资能力,那即便催缴也无济于事。”

曾丽璇进一步分析,“即便此时董事未能及时启动失权程序,也只应从没有及时启动失权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角度,确定责任大小。”

新《公司法》对于核查出资义务时效的调整,可能使董事陷入被动。

新法强调,董事将公司财务、经营情况作为日常管理中需关注的重点进行持续性核查,及时发现并进行催缴;而非旧法之下,仅强调在特定时间点履行催缴出资义务。

将核查及催缴出资的时间范围扩大,旨在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之外强调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但这也可能引发更多实操难题。

例如,实际情境中,新委派的“挂名董事”难以察觉公司创始之初、早期股东的出资造假、资产虚报,却对其承担责任,极有可能陷入新人难担旧责的“信息继承陷阱”。

“即便就任时已尽合理调查义务,新任董事仍可能因既存出资瑕疵承担责任。”曾丽璇表示,“这无疑将进一步增加财务投资风险。”

长久之困

业界对于董事催缴义务的争议,并非新《公司法》下独有。

旧法配套司法解释补充董事的催缴义务后,如何评价董事相关行为,始终是个难点。

争议最大的一类群体,正是不少投资机构在被投公司中委派的“挂名董事”。

为确保掌握被投公司动态,投资机构在倾向于争取被投公司董事席位,所派董事或是投资机构股东、高管,或是项目负责人。

这类董事通常不参与日常经营,对资本不实、出资瑕疵等股东违规行径难有知觉。

从权责对等原则看,挂名董事不参与日常经营,亦不领高薪,其自身认为难以也无须以董事身份承担注册资金催缴义务。

不同法院对“挂名董事”未履行催缴出资义务,曾有过截然相反的判决。

有些判决遵从权责一致原则,认为挂名董事不具备履职可能性,故不应承担相应后果。

据北京市一中院在2022年的一份判决,董事A虽供职于B公司,但未实际参与经营、主持、管理,未从B公司缴纳社会保险、领取工资,且A工作场景多在外地,没有催缴的客观条件,故不存在相关义务。

但亦有案件认为,应从商事外观角度解读董事义务。

同年另一起案件中,北京高院认为董事C作为D公司董事,虽是挂名,但不能免除免责,对股东、注册资本情况的陌生恰说明其未尽勤勉义务,更应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落地后,本就尴尬的挂名董事们处境愈发艰难:

一方面,催缴出资义务已在法条中明确,董事担责法理清晰、板上钉钉,争议之处只在于责任性质、赔偿范围;

二是新法已将缴纳注册资金时限缩短至五年,尚未实施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更提出,存量公司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资金实缴。

一旦实缴截至日到期,未履行义务的董事将面临切实落地的法律风险。

这意味着不久将来,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对公司股东与注册资本无感的“挂名董事”,将引来一场有关于法定义务的“结算大考”。

如今鲜少浮出水面的董事催缴义务纠纷,或出现集中爆发。

连锁影响

以上种种虽是对董事责任的强调,但受影响者,并不仅限于董事自身,而是董事背后的投资机构。

整体而言,新《公司法》集中强调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

要求本就与低薪、甚至“0薪”的挂名董事承担较为严苛的义务与潜在信息继承陷阱,可能导致权责失衡,实质上突破商事主体“风险与权利一致”原则;

过多的强调董事责任,虽然可以加大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防止实际责任人利用公司外壳逃避责任,但也可能抑制潜在适格人士出任董事意愿,引发董事任职消极化,甚至导致相关投资流程难以落地。

但对PE机构而言,若不通过派驻董事来实现投后管理,一方面将失去对项目公司的监督与把控,另一方面则可能逐步丧失对公司的控制能力。

出于对董事席位的诉求,PE机构与其派驻董事,亟需通过各类方式限定责任范围,例如,通过调整公司章程,进一步细化免责事由,或引入责任限额机制。

但这也并非易事。

新《公司法》框架下,试图以修改公司章程方式实质性免除董事法定责任,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曾丽璇表示,新法框架下,涉及董事责任豁免的章程修改事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而且实操中,不少公司又偏向赋予财务、战略投资人及创始股东一票否决权,一旦各方利益诉求存在分歧,相关事项就难以通过。

曾丽璇建议,挂名董事若仍任董事席位、暂不做清理,应重点关注几类问题:

例如,在核查股东出资、确定股东履行出资方式等基础工作之外,一旦发现股东存在欠缴出资事实,应及时以公司名义发出书面催缴书,并在若催缴无果时,适时发出股东失权通知。

“股东收到催缴通知书且在催缴书记载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会有权经决议发出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将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曾丽璇还建议,若董事因其他董事怠于履职而无法召集董事会,或其他董事反对从而无法核查、催缴出资或发出失权通知,一方面应提请召集董事会,投出赞成票证明己方并无过错,另一方面,可以个人名义请求核查并催缴出资以免日后被追责。

随着实缴期限的临近,更多PE机构正在采取相关行动。

曾丽璇认为“这些工作虽然困难,但是必须完成的。未来不到五年时间里,PE机构们需要重新摸底之前被投企业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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