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称个人出售持有2年以上住房将免征增值税,持有不足2年的按3%征收率全额缴纳。

公告指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对象为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
新政策取代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该条款自2026年1月1日起同步停止执行。
对于过渡期的处理,公告规定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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