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是对2021年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37号文”)的进一步延续和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境内始终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政策,这一立场是一以贯之的。
《金融时报》记者梳理了虚拟货币相关政策演进。
2013年,国内外刚开始炒作比特币时,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属于一种虚拟商品,不是货币,禁止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有效阻断了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
2017年,代币发行融资、投机炒作盛行,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的公告》,指导地方排查清理境内各类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有力遏制了代币发行融资炒作之风。
2021年,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有所抬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比特币、以太币,以及泰达币等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建立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持续清理整顿虚拟货币乱象,有效保护了公众财产安全,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025年,受多种因素影响,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抬头,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2025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十三部门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重申坚决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整顿虚拟货币乱象。会议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稳定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目前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2025年12月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七协会发布《关于防范涉虚拟货币等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并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
本文来源:金融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