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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调至15%、3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办法》从筹组模式、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进行了优化。从筹组模式看,《指引》规定银团贷款应当基于相同条件,《办法》则结合国际经验和市场实践,纳入了分组银团模式,并对分组银团的组别设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确要求,可以改变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从分销比例看,《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有利于银团成团。从二级市场转让看,《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的形式进行部分转让,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