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 快讯

商务部等三部门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和惯性测量设备。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四)民用反无人机系统: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

对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者未实施临时管制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处罚。(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