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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证监会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申请再融资或者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一)申报时尚未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则执行;

(二)申报时已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则执行;

(三)在审期间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审计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则执行;

(四)申请再融资或者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曾设置的监事会或者曾聘任的监事,应当对其曾签字确认的申请文件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对其核查要求仍执行修改前的相关规则。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则对其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