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多部门日前印发《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提出对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监管举措,首次设立体育健身行业预收资金限额、限期、限次标准。
限额、限期、限次 上海出台新规监管健身预付卡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同一消费者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金额超过5000元、时长超过24个月的会籍类预付款;金额超过20000元、次数超过60次的课时类预付款;金额超过5000元的储值类等预付款。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收取各类预付凭证预付款总计不得超过20000元。经营者与消费者续约后,收取同一消费者的预收资金余额,以及所对应的服务期限、次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