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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报告指引》整体上与境内现有程序化交易报告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兼顾内地与香港市场的实际差异,对部分条款及填报字段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并为市场预留了较为充分的准备时间。报告主体方面,以北向投资者识别码(BCAN码)为基础进行报告。报告路径方面,由北向投资者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再经由香港联交所提供给深交所。报告内容和监管要求方面,和境内整体保持一致。对未按要求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报告信息不完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深交所可以提请香港联交所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后续,深交所将认真做好相关反馈意见的收集评估和《报告指引》的完善发布工作。(深交所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