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共七章,分为总则、报告管理、系统接入管理、主机托管和席位管理、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4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交易所实行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交易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告。
大商所就《大连商品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明确报告路径。客户应当向其委托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报告;核查无误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向交易所报告。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在收到交易所反馈后向客户确认;客户收到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向交易所报告,在收到交易所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
三是明确报告内容。程序化交易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告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和软件信息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高频交易者还应当额外报告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最高报撤单频率、最高报撤单笔数等信息。四是明确核查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每半年或者按交易所要求核查程序化交易客户报告的信息。交易所每半年或者根据需要对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