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裁定,美国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通过改变贸易模式的方式向中国出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不具有充分的商业合理性,削弱了现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构成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的规避。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78.2%,康宁公司37.9%,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33.3%,其他美国公司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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