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提出, 派往金融机构应建立股权董事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的保障机制,及时通知股权董事会议安排,提前提供有关会议材料。对于股权董事参加的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派往金融机构应安排议案沟通会,视需要协调和召集经营管理层、相关业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向股权董事沟通决策所需信息,并视情况安排上述人员列席有关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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