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提出, 派往金融机构应建立股权董事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的保障机制,及时通知股权董事会议安排,提前提供有关会议材料。对于股权董事参加的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派往金融机构应安排议案沟通会,视需要协调和召集经营管理层、相关业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向股权董事沟通决策所需信息,并视情况安排上述人员列席有关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财政部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议案沟通会一般应当至少于董事会会议召开20个工作日之前召开。对于重大事项议案,应至少于议案沟通会前10个工作日向股权董事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一般性议案,应至少于议案沟通会前3个工作日向股权董事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因紧急事项需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以及年度财务决算等时间较为紧迫的议案,需突破时限要求的,派往金融机构应就会议时间安排提前与股权董事充分沟通,并征得股权董事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