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公布关于对深圳市前海睿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深圳市前海睿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的过程中,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市前海睿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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