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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 年 1 月 1 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 2026 年1 月1 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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