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 年 1 月 1 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 2026 年1 月1 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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